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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yland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rp., 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8
Mar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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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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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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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来 公告编号:2018-044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持股 3% 以上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好利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定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在《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27 )、《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033 )。
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 43.47% 股份的股东即控股股东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提交的《关于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好利来控股提议 将《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关于修改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
一、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关于修改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在提案人资格、提交时间、提交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表决。
二、公司将根据上述临时提案的情况对《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 2018-033 )进行修订。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其他会议议题等事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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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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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 露的《关于持股 3% 以上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 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5 )。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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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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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议案一 《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由厦门宁利电子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2010年9月30日在福建省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50200400004260。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厦门宁利电子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2010年9月30日 在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 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 意见〉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办 理了“三证合一”登记,公司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612010525Y。 |
| 2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市场销售总监,生产总 监、投资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生产 经营内焊保险丝管系列产品,达到目前 的国际水平,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科学技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需要为 导向,继续加强现有保险丝熔断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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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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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术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品质,具 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使投资各方获 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
行业系列产品开发和经营的同时, 加快建设创新型企业,通过不断的 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打造成为集 科技创新、数字网络、智慧城市、 智慧交通等为依托的万物互联、天 地一体的网络空间,增加企业综合 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 济效益。 |
|---|---|---|
| 4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是:生产经营内焊保险丝管系列 产品,开发其他保险丝系列产品和电子 电器产品。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是:对第一产业、第二 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其他未列 明企业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 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 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广告 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 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 营范围。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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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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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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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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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 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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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0%的,公司在一年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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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8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当年累计投资 额、累计收购出售资产额,均不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当年累计资产抵 押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 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查决定交易额3,000万元 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董事依据本条规定决定对外担保事 项,除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关联 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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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当年累计资 产抵押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 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查决定交易额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 的关联交易。 董事依据本条规定决定对外担 保事项,除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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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 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市场销售 总监、财务总监、生产总监、投资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 理1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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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或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或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11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12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 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 |
| 13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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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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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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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改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更加规范、合理地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 序号 | 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条款 | 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条 款 |
|---|---|---|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 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 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 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
|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应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 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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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
|---|---|---|
|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 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 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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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 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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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修订第一条、第六条,添加上述第七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内容不变,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提案人声明:提案人保证上述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 条的规定,提案人保证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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