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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yland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rp.,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Sep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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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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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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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来 公告编号:2014-0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40 号文”核准,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A 股) 1,6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9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8,49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8,492,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7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 2014 〕 13-1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8 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马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马巷支行

账户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40389001047999999

银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东路

金额(人民币元): 156,930,000.00

用途:电路保护元器件扩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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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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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

账户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29260100100190588

银行地址: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国际航运中心 B 幢兴业银行 金额(人民币元): 13,070,000.00

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 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转存的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 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锡宝、吴亚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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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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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 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 1 、公司、开户银行、国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 2014 〕 13-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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