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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yland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rp.,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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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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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好利来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苏锡宝 | 联系电话:1868871999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亚宏 | 联系电话:1860592963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3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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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3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 查意见》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报告事项已全部完成,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
| (2)培训日期 | 2017年2月1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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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例分析。 |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 披露及时、规范。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内部 制度建立完善,运作规范。 |
无 |
| 3.“三会”运作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三 会”运作规范。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动。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 存储,对募集资金使用与 公开披露信息相符。 |
无 |
| 6.关联交易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如实披露、 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能积极、负责地配合保 荐工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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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好利来控股”)、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旭昇投资”)承诺:好 利来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公司 作为好利来科技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 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 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 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公 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 损失,本公司将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 偿。 |
是 | 不适用 |
| 郑倩龄、黄舒婷承诺:好利来科技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境内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人作为好利来 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从事任 何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同 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人违反本 承诺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损失,本人 将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 |
是 | 不适用 |
| 好利来控股、旭昇投资、郑倩龄、 黄舒婷承诺:如应未来有关部门要求或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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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决定,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需要为 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 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 本公司/人将与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旭 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黄汉侨、郑倩龄、 黄舒婷向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承 担所有赔付责任,不使好利来科技或厦 门好利来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
| 好利来控股承诺:本公司与好利来 (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 司好利来有限公司的名称在2008 年6 月至2009 年3 月期间曾多次发生变更, 但得到了双方管理机构的同意,通知了 客户等相关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且至今未发生过任何争议纠纷,未 来若发生争议纠纷,给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好 利来有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承 诺由其无条件独立承担。 |
是 |
不适用 |
| 好利来控股、旭昇投资、郑倩龄、 黄舒婷承诺:自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 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科技的股份,也不 由好利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 /人在承诺所述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 让所持好利来科技股份的,每年减持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人持有的好利 来科技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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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于股票发行价(如好利来科技在此期间 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
||
|---|---|---|
| 黄恒明、苏朝晖、林琼、赖文辉、 全明哲、苏毅镇承诺:本人在承诺所述 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好利来 科技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 价(如好利来科技在此期间有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 黄舒婷、黄恒明、苏朝晖、林琼、 赖文辉、全明哲、苏毅镇承诺:本人在 好利来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 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科 技的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 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直接或间接 持有好利来科技股份总数的50%。 |
是 |
不适用 |
| 好利来控股承诺:如好利来科技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 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好 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时,本公司承诺:1、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好利 来科技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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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本公司应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前提下,以增持股票方式稳定好利来科 技股价。3、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 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 将在好利来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4、如果本 公司未采取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本公司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
||
|---|---|---|
| 黄舒婷、黄恒明、苏朝晖、林琼、 竺静、全明哲承诺:如好利来科技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盘 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好利 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时,本人承诺:1、本人有义务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 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 价。本人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少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 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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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 再买入公司股份。2、如本人未按照上 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3、如果本人未采取 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承诺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
好利来控股承诺:1、好利来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好 利来科技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 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好利来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是 不适用 漏,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 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按照 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 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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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将督促好利来科技就其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 资者进行退款。3、若好利来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好利来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好 利来科技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 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技依法回购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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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 | ||
|---|---|---|
| 好利来承诺:1、若本公司在投资 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 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 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 行退款。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 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 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3、本公司 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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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 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 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郑倩龄、黄舒婷、黄恒明、苏朝晖、 连剑生、徐强、曾招文、陶家山、苏毅 镇、林雪娇、林琼承诺:好利来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是 不适用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 行。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好利来控股、旭昇投资、余江县乔 彰、余江县衡明、郑倩龄、黄舒婷、黄 是 不适用 恒明、苏朝晖、连剑生、徐强、曾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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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琼、竺静、全明哲承诺:若本公司/ 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在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本公司/ 人承诺:1、由好利来科技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分 披露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 关承诺的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由本公 司/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3、本公司/人因 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 的收益归好利来科技所有。4、本公司/ 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人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 好利来承诺:若本公司未履行或未 及时履行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本公司承 诺:1、由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 是 不适用 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 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本公司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3、本公 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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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的损失。 | ||
|---|---|---|
| 黄舒婷、郑倩龄、黄恒明、苏朝晖、 连剑生、徐强、曾招文、陶家山、苏毅 镇、林雪娇、林琼、赖文辉、竺静、全 明哲承诺: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促 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将 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5]51 号),以实际行动稳定投资者 对公司的市场预期,坚定对公司未来发 展的信心。本人承诺:半年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
是 | 不适用 |
|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解除限售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好利来股份 总数的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 价;在郑倩龄、黄舒婷担任好利来董事、 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25%。 |
是 |
不适用 |
|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 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 接从事或参与与好利来相同、相似或近 似的,对好利来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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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或活动;2、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好利来相同、 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好利来业务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 构、组织;3、承诺人不会向其他业务 与好利来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好利 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 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 密; 4、实际控制人保证其直系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也遵守以上承 诺; 5、对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 任何除好利来(含其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企业,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 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中 相同的义务。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如应未来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 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需要为员工 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住 是 不适用 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 司/人将向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承 担所有赔付责任,不使好利来科技或厦 门好利来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是 不适用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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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如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在启动《好利来(中国)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本公司 承诺:1、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好利来科技股价的 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2、本公司应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 持股票方式稳好利来科技股价。3、如 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好利来科 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4、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以 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 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1、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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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责任。2、若好利来科技在投资 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 流通前,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好利来 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 的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 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 行退款。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 技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 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3、 若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 市流通后,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 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 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不低于好利来科技股票二级 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 科技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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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发行的全部新股。4、若因好利来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 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 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 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
||
|---|---|---|
|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若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 行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本公司/人承 诺:1、由好利来科技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分披露 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 诺的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由本公司/人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 或替代性承诺。3、本公司/人因未履行 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 归好利来科技所有。4、本公司/人未履 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 损失的,由本公司/人依法赔偿投资者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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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损失。 | ||
|---|---|---|
|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好 利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本公司特作出 如下承诺: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或者 避免与好利来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2、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 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 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应公允,并按 照好利来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2016]14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情况 1、处罚情况 2016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贵 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14 号)。贵州证监局对安顺虹 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开展现场检查中, 发现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存在 问题,国金证券作为安顺虹阳公司债项 目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督促发行人规 范募集资金使用,贵州证监局因此对国 金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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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 2、整改情况 该事件发生后,国金证券高度重视,已 在第一时间督促发行人整改完毕,募集 资金使用已经得到规范。另外国金证券 根据相关内控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了严肃问责。同时为提升债券受托管 理工作质量、确保项目组勤勉尽责,国 金证券还做出了要求各项目组加强对 合规风险的认识、各项目组开展债券项 目的自查自纠、对发行人相关人员持续 督导培训、加强对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工 作底稿的检查等工作部署。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2016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好利来控 股有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汇骏资本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立骏科技有限 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好利来3,150 万股股份(占好利来股份总数的 47.24%)转让给立骏科技、本骏科技, 其中立骏科技受让18,430,536股(占好 利来股份总数的27.64%);本骏科技受 让13,069,464股(占好利来股份总数的 19.60%)。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及其一 致行动人汇骏资本于2016年12月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 免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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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证监许可[2016]2949 号)。2017 年 3 月,好利来控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协议转让上述股权的申请。目前, 深交所正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待收到 深交所同意协议转让上述股权的确认 意见后,好利来控股方可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权过 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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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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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锡宝 吴亚宏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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