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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yland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rp.,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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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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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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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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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60360 号

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对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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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4 月22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刊登了《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5 月16 日15:00 在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 号六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7 年5 月15 日至2017 年5 月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16 日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15 日15:00-2017 年5 月16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赖伟星先生主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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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公司股份 49,73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公 司股份49,73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7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 人,代表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到场参加了本 次会议。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 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且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 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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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3.《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4.《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5.《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6.《关于续聘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7.《关于2017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8.《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他事项:听取《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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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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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齐 欣 经办律师:

谭 昆 仑 2017 年05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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