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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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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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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1-090 债券代码:149047 债券简称:20 合力 01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陈 贵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贵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 等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任职。陈贵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会对陈贵生先生担任总裁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为保障公司有序经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郑澍先生为公司总裁,郑澍 先生不再担任副总裁;同意聘任郑剑芳先生、曾小利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同意聘任陈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郑剑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郑澍先生、郑剑芳先生、曾小利女士、陈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人员具体

简历详见附件。

二、离任三年内再次聘用的情况说明

曾小利女士曾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任公司监事, 属于离任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曾小利女士 2018 年 12 月 28 日离任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870,184 股,离任期间合计买入 29,800 股,合计卖出 800,000 股,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099,984 股。上述买卖行为系在离任半年后发生,买卖数量未超过个人所 持股份的 25%,其买卖行为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曾小利女士入职公司多年,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扎实深厚的专业功 底,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曾小利女士为公 司副总裁。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

1、郑澍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历任共青团福建省委副处级 干事、正处级干事、调研员兼福建青年杂志社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福建省电子信息(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公司副总裁。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郑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 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郑剑芳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福建省电 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兼任财务管理部部长;公司董 事、副总裁、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裁。

郑剑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曾小利女士,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历任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品质中心 副总裁兼董经办董事长特别助理、交付中心副总裁兼采购中心副总裁;公司采购中心副 总裁;公司监事。现任公司副总裁兼运营中心副总裁。

曾小利女士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 5,099,984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陈迎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经济师,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

经理兼风控总经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陈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 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