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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Dec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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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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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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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019 年 12 月 16 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2019 年 12 月 17 日(增加临时提案)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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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公司股东文开福先生提出的书面提议,提议 将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的议 案》、《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增加子公司为子公 司贷款、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文开福为持有公司 428,873,064 股股份的股东,截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 持股比例为 13.76%。根据文开福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电子信息集团”)于 2018 年 9 月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文开福将所 持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电子信息集团行使,但保留了所持股份的分 红(转增、送股等)、处分(转让、赠与、质押)等权利,文开福仍是其所持公司 股份的所有权人,其依然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股东权利;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所列委托事项,电子信息集团享有文开福所持公司全部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行使股东提案权及行使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事项。《表 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了表决权委托的变更或撤销,根据该协议,电子信息集团有 权随时、多次调整或撤销文开福向其委托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调整或撤销通知一 经送达文开福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按照调整或撤销后的委托股份数量履行协议 约定。根据电子信息集团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向文开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电子信息集团将其中 9,3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3%)的委托股份临时授予文开 福行使股东提案权,行使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行使范围为向合力泰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以下临时提案:《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 的议案》、《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增加子公司为 子公司贷款、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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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宝 安区石岩街道塘头村创维创新谷招商中心 2#B 座 C17 楼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致。由于公司董事长文开福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董事陈贵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人, 代表股份 931,127,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116,416,220 股的 29.8782%。 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22,228,600 股,占总股本 3,116,416,220 股的 29.59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8,899,24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85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司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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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 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 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1,103,74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24,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81,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728%;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 2 )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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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30,283,14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反对 80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1%;弃 权 42,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本议案获得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60,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0354%;反对 80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630%; 弃权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7%。
( 3 )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254,84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2%;反对 873,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8%;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32,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1.7685%;反对 8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4 ) 《关于增加子公司为子公司贷款、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210,64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反对 917,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88,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1.3518%;反对 9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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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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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李 琤
执业律师: 梁俊杰
徐丽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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