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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Jan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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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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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8-066-1001

信托登记产品编码:ZXD31X201801110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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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信托 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

委托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计划)

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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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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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认购风险申明书

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编号: 2018-066-1001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 符合社会责任。在您签署《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 险申明书》(以下简称“《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 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作为“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 托人特别提示: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 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以非法募集的 资金、非法活动获取的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获取的非法收入参与信托计划,违规者要承担相 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 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 时,由投资者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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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四、若信托计划延期的,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满36 个月当日,则优先级委托人 可于临时开放日赎回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劣后级委托人知晓由此产生的风险,并愿意承担 相应损失。

五、当锁定期内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及预警线时,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追加足额资金履行 补仓义务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将全部注销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归优先级受益 人所有,将导致劣后级受益人的全部本金及相应收益损失。

六、使用券商PB 系统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 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 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 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 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 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 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 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 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 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 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 系 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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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 知受托人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 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 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 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七、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的特别提示风险

1、信托财产难以变现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合力泰(002217)】,单只股票持仓比例买入时可以达到信托财产 净值的100%。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极端情况下,市场可能出现盲目的一致性杀跌行为, 导致成交萎缩、接盘不足,从而使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线之后变现操作难以完成,导致 整体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财产延迟变现的风险

因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则标的股 票可能被限售,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延迟变现,进而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信托财产变现后无法兑付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投资于特定股票的持仓比例过高,在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下(如购买的股 票长期停牌、股票连续跌停等),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无法足额兑付受益人信托 利益,甚至受益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可能受到损失。

八、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署,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陆份,受托人持叁份,委托人持壹份,中登开户壹份,备用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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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确认:受托人推介人员已向本人/本机构 详细介绍 信托计划要点 和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同时作为受益人 已详阅并充分理解 所有的信托计划文 件,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 充分揭示 了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购买该信托产品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机构 自愿依法承担 上述风险和可能 造成的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您在此抄录上段中的部分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确认:受托人推介人员已向本人/本机构 信托计划 要点和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作为受益人 所有的信托计划文 件,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 了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 造成的损失,购买该信托产品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机 构 上述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机构作为优先/劣后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捌亿。

优先级委托人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金额):不超过肆亿元(小写金额:40000 万元), 对应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大写):不超过肆亿份(小写:40000 万份)

劣后级委托人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金额):不超过肆亿元(小写金额:40000 万元), 对应认购劣后级信托单位(大写):不超过肆亿份(小写:40000 万份)

优先级信托资金和劣后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所填信托资金如与信托合同及委托人实际缴款不一致的,以实际缴付的金额为准。]

委托人:(签字或公司运营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二○一八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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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8-066-1001

信托登记产品编码:ZXD31X201801110019513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 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 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 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计划终止时,劣后受益人所拥有之劣后受益权在 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有可 能面临全部损失的风险。

第二部分信托计划说明书

• 西部信托 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委托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计划)

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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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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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 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写。信托计划说明书阐 述了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 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认购(申购) 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申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投资 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 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收益。

受托人、执行事务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 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委托人成功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后,于各期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申购成功之日起即成 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并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全文,包括正文中的“风险警示”部分。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信托文件中所使用的同一词语均具有相同含义。 各词语的具体定义请详阅信托合同“释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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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摘要

受托人: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证券经纪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推介机构: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名称: 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期限: 不超过36 个月,满12 个月以后可提前结束,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 致同意,可展期。 信托资金运用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 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计划)为执行事务委托人,由执行事务委托人向 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执行事务委托人投资建议视同委托人指令,执 行事务委托人出示投资建议前须书面抄送优先级委托人。受托人根据执 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下达交易指令。在信托期间,受托人根据执行 事务委托人投资建议将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运用于:1、通过二级市场 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码:002217);2、投资现金类产品(现金、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仅限场内)等);3、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单位面值: 【1.00 元】 发行规模: 不超过【80000】万元。其中优先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40000 万元; 劣后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40000 万元。 优先级信托资金和劣后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发行对象: 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 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 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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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名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 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 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成立日期:2002年7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 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 咨询、资金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等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 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其他形式有限公司(非上市)

二、保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孔建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联系电话:0531-66677767

联系人:李小菲

三、证券经纪人基本情况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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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邮政编码:710001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081 传真:029-87406081 业务联系人:罗雪玉 联系电话:135-1023-1057

四、信托执行经理名单与履历

受托人指派【王林琳】、【林炜程】担任信托计划的执行经理。

信托经理:王林琳,女,现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业务十四部副总裁,具有专业的金融学 知识和丰富的信托项目运营和管理经验,熟悉信托产品开发和项目运作流程。

信托经理:林炜程,男,现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业务十四部分析员,熟悉信托产品开发 和项目运作流程。

五、主要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 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 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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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异议。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委托人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管 理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 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 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 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 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户。

(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管理费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 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6)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7)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计划)为执行事务委托人,由执行事务委托人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执行事 务委托人投资建议视同委托人指令,执行事务委托人出示投资建议前须书面抄送优先级委托 人。受托人根据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下达交易指令。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之表决事 项全由【执行事务委托人】决定,受托人届时根据【执行事务委托人】下达的有关行使表决 权的建议参与标的股票的表决活动,若【执行事务委托人】未对标的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 发出建议,则受托人不参与表决。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劣后级信托受益权灭失,则标的 股票表决权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

(8)若本信托计划被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则法律、法规以及 交易所规定要求一致行动人履行的义务,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委托人为金融产品的,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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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产品的管理人行使。若本信托计划有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如何履行法律、 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要求一致行动人履行的义务。

(9)标的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自可能对标 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当【合力泰】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执行事务 委托人不得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 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且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 托计划损失)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信托运行期间,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执行事务委托人作 为本信托对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11)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4)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 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 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 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6)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 机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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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若委托人或者执行事务委托人违反本信托合同的承诺,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该标 的股票。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异议。

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按照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指令处分信托财产。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 受益人。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 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受托人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信托财产损失 的发生或扩大。如发生需诉讼或仲裁等债权债务纠纷情况,受托人仅履行必须以受托人名义 进行相关手续办理的事项,不参与诉讼或仲裁中涉及聘请律师、起诉、主张诉讼请求及相关 法律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所有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实质性活动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负责。 如发生需诉讼或仲裁等债权债务纠纷情况,须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并预先支付费用。

(三)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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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 2、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3、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 4、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 5、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

  • 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 异议。

(四)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 (1)有权收取保管费。

  • (2)有权根据保管协议对受托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

  • (3)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义务

  • (1)指定专门的托管部门并选派具备专业从事信托财产保管经验的人员提供保管服务。

  • (2)及时执行受托人发出的有效指令,以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安全保管。

  • (3)接受受托人监督和查询,并按受托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对账单和保管报告。

  • (4)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证券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 (1)有权收取证券交易佣金。

  • (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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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

  • (1)向受托人和保管人提供交易数据。

  • (2)执行受托人发出的交易指令。

  • (3)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

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指令管理、运用信托 财产。

(三)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80000】万元。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

各类信托单位均面向合格投资者发售。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不 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受托人有权以“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四)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为36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建仓期自合力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 个月。本信托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合力泰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信托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内所持 有的全部股票一律不得减持。锁定期满后,劣后级委托人可申请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相应终 止事由需要经过优先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劣后级委托人至少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 出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信托计划方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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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本计划终止日前15 个交易日,本计划应逐步变现,不再接受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至 本计划终止日前第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计划不得持有证券资产。否则,在超出上述 规定期限的次个交易日受托人有权强制平仓至满足上述要求。信托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 金资产无法变现时,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若信托计划 延期,优先级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36 个月赎回全部优先份额。

七、信托受益权基本情况

(一)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 益的权利。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及继承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 有的信托受益权。

(2)劣后级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与受让人共同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登 记手续。受托人向受让人出具《信托受益权变更确认书》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完 成之日。未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 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受让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赎回费用等均延续转让前的 判断标准。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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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申请书及证明 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书、遗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 明等)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受托人向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出具 《信托受益权继承确认书》之日为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未完成信托受益权继 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信托单位份数×1 元×0.3%”的数额向受托人缴 纳手续费。

(三)受益人名册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名册。

八、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一)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 1、信托财产投资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码:002217);投资现金

  • 类产品(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仅限场内)等);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2、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资金安全,信托计划设定预警线、止损线。

(二)信托的管理

  •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 2、信托财产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

4、受托人聘请保管人,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

(三)信托财产的估值

1、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 日),受托人将 于T 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核算日 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核对时间为核对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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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财产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

(四)信托的核算

1、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 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2、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报酬、保管费等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财产承担,信托 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劣后级受益人另行支付。

3、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终止清算等过 程中发生的税负,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五)信托利益的分配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和《信托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 的信托利益。

(六)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详见《信托合同》约定。

(七)新受托人的选任

发生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决议解 任、辞任等情形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八)信托成立、变更和终止

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 2、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

4、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5、信托计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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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托成立后,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 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7、出现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目的已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被撤销、受益人大会决议终 止信托等情形时,信托终止。

  • 8、信托终止后,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归属于受益人。

(九)信托的清算

1、信托终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

  • 2、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如清算后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同一顺序

  • 的全部金额时,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 3、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受益

  • 人。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自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如果受托人没有收到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权利归属 人的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信托合同的具体内容,请投资者详阅信托合同。

九、信托计划的推介

(一)推介期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除第一期信托单位外的其余各期信托单位发行募集是否 进行;其余各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由受托人以公告方式确定。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发行情况调整各期信托单位推介期的起止日期;受托人调整某 期信托单位推介期的起止日期的,将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 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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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

  • 4、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5、优先资金到账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 6、信托业保障基金到账。

信托计划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确认不符合成立条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 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 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投资者。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信托的合法合规 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 务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情形。

十一、风险警示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 计划存在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别提示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十二、信息披露

(一)定期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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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托人在信托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 2、受托人每周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每交易日将信托单位净

  • 值发送至指定邮箱。

  • 3、受托人随时根据受益人的书面要求披露上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 4、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财产管理的报告、信托财产运用、处分及收支情

  • 况表,与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如有)一起按季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 5、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披露信托计划有关的其他信息。

  • (二)临时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受托人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将于披露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 议以信函形式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

  • 2、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 3、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 4、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5、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 6、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 7、受托人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 8、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 9、本信托计划的关联交易事项;

  • 10、本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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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 1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 13、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 14、中国银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形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

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 2、电子邮件;

  • 3、电话;

  • 4、信函;

  • 5、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四)受益人知情权的行使

  • 1、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得本信托的相关信息;

  • 2、受益人对获得的有关本信托的任何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该信息,法

  •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特别注意事项

受益人查看季度管理报告等信托计划其他相关信息方式:受益人可登录受托人网上信托 系统(http://www.wti-xa.com/)查看信托项目管理报告等其他相关信息。如有问题,请咨 询信托经理或致电公司客服。

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 1、除法律法规与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

  • 委托人/受益人不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未将有关信息送达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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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 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以在信托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备查文件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资料:

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 号

联系人:林炜程

联系方式:029-87372305

邮政编码:710004

网址:http://www.wti-xa.com

十四、通知和送达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 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信托利益账户变更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账户,受益人应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信托利

益账户变更在受托人确认后生效。

3、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受益人向受托人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未有签收

的,以提供递送服务的机构送达当日为送达日。

受托人向受益人的送达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确定。

4、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动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因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 而导致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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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备查文件

  • 1、 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 2、 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 3、 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 4、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之资金信托保管协议

  • 5、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 6、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 7、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申请确认及承诺函

  • 8、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

  • 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 9、其他法律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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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8-066-1001

信托登记产品编码:ZXD31X201801110019513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 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 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计划终止时,劣后受益人所拥有之劣后受益权 在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 有可能面临全部损失的风险。

第三部分信托合同

• 西部信托 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计划) 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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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8-066-1001 的《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 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3、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 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2018-066-1001 为的《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编号为2018-066-1001 为《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不时之修订其及补充。

6、《资金信托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2018-066-0001 的《浦发 银行济南分行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之资金信托保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2018-066 -0002 的《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8、《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指编号为差补2018-066-1001《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9、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 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劣后级委托人。

10、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1、劣后级委托人:指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计划)。

12、受托人:指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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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 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

14、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的受益人,即优先级委托人也为优 先级受益人。

15、劣后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劣后级受益权的受益人,即劣后级委托人也为劣后级 受益人。

16、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17、执行事务委托人:指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计划)。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 股计划)为执行事务委托人。

18、证券经纪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的利益和 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劣后级受益权,每 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20、优先级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分配 时优先于劣后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优先级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级信 托单位。

21、劣后级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劣后级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益分 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劣后级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 的劣后级信托单位。

22、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同的优先 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级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劣后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劣后级 信托资金。

23、追加增强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给 信托计划的增强资金;追加增强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但劣后级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也不影响优先级信托单位和劣后级信托单位的比例。

24、追加资金义务人(即补仓义务人):指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开福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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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 和。

26、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 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 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 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7、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 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8、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每信 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 第三位四舍五入。

29、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30、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 额。

31、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 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32、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 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33、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 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 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以及受托人或委托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

34、估值日: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 日), 受托人将于T 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核对时间为核 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

35、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每年12 月21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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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7、开放日:若信托计划延期,优先级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36 个月赎回全部 优先份额。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届满36 个月当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 易日)。

38、封闭期: 信托计划在临时开放日当日开放,其余时间均为封闭运行。

39、建仓期:自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超过6 个月。

40、锁定期:为合力泰公告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之日起12 个 月。

41、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 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42、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3、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筹集和管理 的基金。

44、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 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5、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专用账户。

46、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 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 户。

47、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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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 号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 号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按本 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 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整(小 写:【800000000】元)。其中,优先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 【400000000】元)(“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劣后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 亿】元整(小写:【400000000】元)(“劣后级最高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和/或劣后最高募集金额, 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但优先级信托资金和劣后级信托资金的 比例不高于【1:1】。

2、信托期限: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36 个月,满12 个月以后可提前结束,不满12 个 月提前结束劣后级委托人需另行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优先级委托人认购金 额×【】%×30÷360)。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建仓期自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 个月。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合力泰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合力泰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信托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内所持 有的全部股票一律不得减持。锁定期满后,劣后级委托人可申请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相应终 止事由需要经过优先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劣后级委托人至少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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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信托计划方可提前终止;优先级委托人也可提前赎回优 先级份额。信托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 意,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8 年1 月15 日至2018 年1 月28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 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本信托计划预计于2018 年1 月29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 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 2、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优先资金到账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 6、信托计划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确认不符合成立条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 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 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投资者。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 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 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 1.委托人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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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本次投资经过其内 部相关审批或授权,不违反其管理资产的相关投资范围。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0 万元的 整数倍增加。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5、认购后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认购后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与劣后级信托单位份额的 比例不得超过1:1。认购资金为人民币资金,认购方式为银行转账,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 购。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名: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74100078801900000394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信托份额认购通知书》后委托人 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委托人姓名)认购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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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济南分行用于认购资金来源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理财计 划所募集的资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以理财计划的资金认购信托 优先级份额并加入本信托计划,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对理财计划的投资者 进行审查和甄别,并保证理财计划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且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 产净值客户及机构类客户发行;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计 划)用于认购劣后级份额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由合力泰高管及员工认购该员工持股 计划。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 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 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 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 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 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 指引和限制,并且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 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计划)为执行事务委托人,由执行事务委托人向信托计 划提供投资建议,执行事务委托人投资建议视同委托人指令,执行事务委托人出示投资建议 前须书面抄送优先级委托人。受托人根据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下达交易指令。受托人 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执行事务委托人下达的投资建议做出的交易行为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后 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执行事务委托人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 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执行事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 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因执行事务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执行事务委托 人合同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因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 失的,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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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执行有效的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 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约定,或由于PB 系 统的系统限制、系统故障导致投资建议被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 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 属于合力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 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受托人在信托 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 事项解除责任。

(7)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系在知悉并充分理解信 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后,基于对劣后级委托人合力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前期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对执行 事务委托人的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在独立对标的股票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投资本信 托并成为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 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的职责;委托人 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本信托管理运用过程中的风险。

(8)委托人在此声明: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 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 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9)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10)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受益权的情形;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牟取利益;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11)劣后级委托人在此承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劣后级委托人应将劣后级信托受益权 无偿转让给优先级委托人的情形时,劣后级委托人/同意无条件地将其持有的劣后级信托受 益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级委托人,并授权受托人自动变更信托受益权登记。劣后级委托人 确认:该无偿转让不附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或变更,并放弃在一切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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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撤销无偿转让行为、或向接受无偿转让的优先级委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的受托 人追索的权利。

(12)劣后级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履行 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 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以信托成立日为准。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份额= 信托资金÷1.0000,认购完成后,不 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 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贰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壹份。

2.信托认购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信托单位净值等内 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以受托人加盖公司运营章的信托认购确认书为准。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 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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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 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 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十)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不能认购之日起 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同时,如因认购不成功而需返还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金的情况下,劣后级委托人应向优 先级委托人支付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计算公式为优先级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实际天数/360优先级缴 费本金(优先级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十一)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结束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同时,如因信托计划未成立而需返还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金的情况下,劣后级委托人应 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计算公式为优先级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 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实际天数/360优先 级缴费本金(优先级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七、信托单位份额申购赎回

1、若信托计划延期,优先级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36 个月赎回全部优先份额。 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届满36 个月当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若本信托计划所投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可在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前10 个工作日递交书面赎回的申请,优先级受益人可在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先 级份额进行赎回。

2、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3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 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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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则赎回并划入受益人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1.0000 元+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 位份额×1.0000 元×【】%÷360×优先级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

“优先级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信 托计划赎回开放日(不含)的期间天数。受托人于开放日后下一工作日确认赎回金额。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则赎回并划入受益人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赎回资金的来源

(1)受托人根据执行事务委托人下达的投资建议,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优先级委 托人对其全部持有的信托份额的赎回。若执行事务委托人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建议导致未能 及时赎回,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或信托财产不足以赎回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全 部份额,由资金追加义务人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保证优先级委托人能够赎回持有的全部份 额,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追加增强资金导致未能及时赎回,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以信托计划现有现金资产让优先级委托人赎回部分信托份额,未赎回部分延期赎回。

4、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处归档,以 备委托人查询。

八、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公司运营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方式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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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 额,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

(2)银行存款本息;

(3)信托业保障基金;

(4)其它。

2、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 日),受托人将于T 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核算日及信 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核对时间为估值核对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

3、估值方法

信托单位的估值是指在某一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税、 费后的余额,该余额是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信托净值的过程就是对信 托单位的估值。

信托单位估值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总资产-信托总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总资产=估值日信托财产专户货币资金+估值日信托计划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余 额+估值日信托计划证券资产市值

信托总负债:信托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每日计提的保管费、信托报酬、投顾费、律师 费。

日常核算对账,受托人、保管人双方根据券商PB 系统提供的数据进行资产估值核对, 该估值不扣除增值税。需要对外信息披露的核算结果,受托人完成核算后可将加盖预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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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核算结果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对核算结果复核后,加盖预留业务章发送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对外披露。实际估值核算仅在估值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进行。

本信托根据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I、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型)按T-1 日进行估值。

(2)申购或认购开放式基金份额时,信托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申购款项, 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 应收申购款项。

(3)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时,赎回申请日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实际收 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货币资产。

(4)开放式基金遇分红除息,红利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红利确认凭证日期确认计 账。

(5)开放式基金遇分红转份额,转入的份额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转入确认凭证日 期确认转入份额。

(6)开放式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 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存余额;

(7)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1.0000 计算。

货币式基金的份额红利于实际到账日按实际收到的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余额。货币式 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信托的货币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 算净值不作应收或计提处理。

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 金额(份额)计入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II、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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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2)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认为按本项第(1)-(2) 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III、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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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认为按本项第(1)-(6) 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IV、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不做计提。如提前支 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2)银行活期存款以本金列示,存款利息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不做计提。

(3)证券资金账户利息不做计提。

V、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1)保障基金在按自然季度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之前按以本金列示,按实际结息金额计 算,不做计提。

(2)从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起,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 不做计提。

VI、本合同未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品种,由受托人、保管银行、执行事务委托人共同商 定估值方法。

VII、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Ⅷ、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第五位小数四舍五入。

4、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5、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受托人每周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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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 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 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 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4)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财 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合力泰第一期1 号员 工持股计划)为执行事务委托人,由执行事务委托人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执行事务委 托人投资建议视同委托人指令,执行事务委托人出示投资建议前须书面抄送优先级委托人。受 托人根据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下达交易指令。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执行事务委托 人下达的投资建议做出的交易行为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本信托财产 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 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如执行事务委托人发生在项目锁定期主动减仓或在减仓时违规减 仓等违背监管要求的操作,所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即委托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在信托设立之前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 执行事务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投资标的股票、差额补足人等事项,并在信托成立后自行或 者指定第三方对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标的进行风控管理,委托人对其自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及风 控管理承担责任和风险;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 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 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1)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有权对信托项目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受托人按照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用 于投资建议载明的投资标的。如投资建议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特定情形时,受托人 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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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 明确约定。

(3)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事务类管理职责,包括 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及执行事务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 事务。

(4)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者执行事务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投资建 议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管理运用方向、 管理运用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等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 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的义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委托 人指令执行事务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而做出的交易行为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的义务。

(二)管理运用方向

1、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受托人根据执行事务委托人投资建议将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运用于:

(1)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码:002217);

(2)投资现金类产品(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仅限场内)等)

(3)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认购信托保障基金,并委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 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1%的现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

2、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1)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1%的现金缴入受托人保 障基金专项账户。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资金总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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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 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 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1%的现金(以下简称“保 障基金本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由受托人在信托 计划成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受托人(以下简称“保障受托人”)确认 应认购的保障基金金额后划入保障受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账户”),以该等保障基金本金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购信托业保 障基金。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执行事务委托人下达投资建议。

2、受托人根据执行事务委托人下达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 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四)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

1、投资限制

(1)仅限于投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代码:002217)、现金类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仅限场内)等)、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2)标的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自可能对标 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当【合力泰】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执行事务 委托人不得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由上市公司作为本项目对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履行 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3)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合力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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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 (5)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上述第(2)、(3)、(4)、(5)项投资限制由执行事务委托人自行负责监控,受托 人仅对执行事务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建议 是否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 2、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 (3)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5)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领域;

  • (6)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产品投资不符合本条约 定的投资限制的,此时不视为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 在5 个交易日内按信托文件约定调整完毕,如果执行事务委托人未能按期向受托人下达投资 建议以致信托计划持有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判断,于第6 个交易日起5 个交易日内直接进行调整操作,直至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信 托财产承担。遇股票停牌、触发熔断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六)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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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

  • 账等专用账户。

  •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

  • 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 督。

十、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报酬;

2、保管费;

  • 3、信托财产投资交易费用;

4、信托事务管理费: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差旅费、银行结 算和账户管理费、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因本信托增加的监管费;

5、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 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6、信托计划推介费用、发行费;

7、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上述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 产中优先受偿,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受益人另行支付。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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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包括增值税等),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费用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每年12 月21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1)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以Y(计提日当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为基数,每日计提,年费率%。 每自然日计提的信托报酬=Y 自然日计提的信元×%÷360。

信托报酬为: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含)至本核算日(不含) 期间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一个信托年度内,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少于30 万元的,按照30 万元计算。信托计划存续期不满一年提前结束,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少于30 万元的,信托 报酬按30 万元收取。信托计划存续期满一年不满36 个月提前结束,信托报酬按信托成立日 (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含)至本核算日(不含)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信托报酬于信托成立起的每年12 月21 日及终止日后3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信托计划发 生延期的,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收信托报酬。

(2)保管费

保管费以Y(计提日当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为基数,每日计提,年费率%。 每自然日计提保管费=Y 自然日计提保管元×%÷360

在核算日或终止日应支付的保管费为: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 (含)至本核算日(不含)期间累计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存续期不满12 个月提前终止, 保管费按360 天收取。信托计划存续期满12 个月不满36 个月提前结束,保管费按信托成立 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含)至本核算日(不含)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保管费于信托成立起的每年12 月21 日及终止日后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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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次支付费用前3 个工作日,追加资金义务人应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支付本次费用 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费用金额,且追加资金义务未追加足额资金, 受托人可通知执行事务委托人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执行事务委托人未 及时发出卖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在支付费用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执行事务委托人投资 建议的情况下部分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停牌、锁定 期、政策限制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 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承担 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 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受益权种类与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级受益权与劣后级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作为不 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级 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只 有在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最高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劣后级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 配的劣后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 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根据本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 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劣后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 级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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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受托人在信 托计划到期终止日按照本条第3、4 款规定计算各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12 月21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 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下同,以下统称“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的优先级信托利益分配给优先级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计 划终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的劣后级信托利益分配给劣后级受益人。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劣后级受益权,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未获足额分配前,劣后级信托单位不参与信托利益分配。优 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收益率为【】%/年。如信托财产承担了增值税等税费,上述收益率将会 降低,不足部分由追加资金义务人补足。

4、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配完毕后,信托单位自动注销,委托 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级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后3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届时以现金形式将信托 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收益。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按照“1 元×【】%÷360×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分配当 期信托利益。劣后级委托人转让给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若有)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 做分配。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信托利 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天数;第一个“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信托计 划成立日(含)至其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天数;最后一个“每份优先级 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 止日(不含)的实际天数。以下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若扣除了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的 信托财产(以下简称“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的,则以 信托财产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

备注:(1)如劣后级委托人及补仓义务人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补仓, 未到期回购等),次日起,优先级委托人年化收益率上调1%;劣后级委托人持续违约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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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次日起优先级委托人年化收益率再上调1%;劣后级委托人持续违约达6 个月,次日 起优先级委托人年化收益率上调至10%。上述收益率一旦上调,后续不可回调。

(2)业务存续期间,合力泰实际控制人及本信托计划差补人文开福总质押股数不得超 过其持有股本的 80%,且未质押流通股数不得低于其持有股本的 10%,否则文开福须在十个 工作日内提前受让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信托计划份额,如文开福未按期受让,则应由劣后级 委托人受让,(此条件下不执行提前回购则超出十天部分按初始投资金额每天收取劣后级委 托人万五罚息)。

2、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优先级信托利益分配

在信托计划终止(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后3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届时 以现金形式将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 配期末信托收益。

①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则: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期末最高信托利益=1 元×(1+【】%×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实际 存续天数÷360)-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 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超过360 天的,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最高信托利益按照360 天计算,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360 天的,则优先级受益人信托 计划终止日的最高信托利益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②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则: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 所有。

(四)劣后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①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②优先级信托单位 期末最高信托利益、③补仓义务人已追加未返还的补仓资金(如有)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 分作为劣后级信托利益分配给劣后级受益人。

(五)特别规定

1、本条关于“信托利益”、“最高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 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 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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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净 值不足以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分配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的,以信托财产为限 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划付,不足部分由文开福补 足,优先级信托单位自动注销。

3、特别地,因全部劣后级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全部劣后级受益权赠与优 先级委托人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其他 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仍不能满足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不足部分 由文开福补足。

(六)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 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若信托计划延期,优先级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36 个月赎 回全部优先份额。

  • 2、停牌证券变现后受托人按照本条第3、4、5 款的约定进行分配。

(七)在每次分配信托利益前3 个工作日,追加资金义务人可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支 付信托费用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金额,且追加资金义务未追加 足额资金,受托人可通知执行事务委托人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执行事 务委托人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在支付费用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执行事务 委托人投资建议的情况下部分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 停牌、锁定期、政策限制等原因,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导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以信托财产 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户名:代理总行理财资金投资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户

账号:74100133150050490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户名: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7610078801300000090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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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 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 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 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 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 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终止),且 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 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 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十二、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一)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资金安全,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估算T 日信托财产单 位净值,全体委托人在此同意T 日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以受托人的估算结果为准。

(二)本信托项下补仓义务人为控股股东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开福先 生,补仓义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且不可抗辩地连带履行相关补仓义务,补仓责任不 分先后。具体承担义务如下:

1、信托到期时,补仓义务人为优先级份额的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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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信托期间,当信托净值跌破预警线或止损线时,补仓义务人承担现金补仓义务;

3、信托期间,当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 用,且投资的合力泰股票处于锁定期,补仓义务人应对上述费用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4、信托期间,要求实际控制人文开福对外质押股票不超其持有合力泰股本的80%,且 未质押流通股数不得低于其持有股本的10%,由优先级委托人直接监控,若超过,优先级委 托人以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下个工作日按正常估值时间通知劣 后级委托人,要求劣后级委托人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前回购优先级份额,否则按照初始投资 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罚息。受托人以接到优先级委托人的通知为准,不对通知的具体内容 负责。

关于追加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及其指定的第三人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 (三)本信托预警线和止损线如下:

预警线=【0.75】 止损线=【0.70】

1、建仓期及锁定期内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在建仓期及锁定期内,若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大于止损 线时,受托人应于T 日18:00 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 增强资金,并由T+1 日10:30 前出正式通知(盖章版)以传真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 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T+3 日上午11: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 金。自T+3 日下午13:00 起至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到【0.75】元之上止,受托人将 拒绝接受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T+3日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大于止损线时且资金追加义务人未于T+3日上 午11:30 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追加增强金的,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 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追加资金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T+3 日下午13:00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及收益全部归优 先级委托人享有。劣后级委托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且 追加资金义务人已追加的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以上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再接受执 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由优先级委托人行使指令权,并由优先级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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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进行开始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 费后,剩余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无论资金追加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劣后级受益人的份额都保持为零而 不会恢复,劣后级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 为由主张撤销等)。劣后级受益人与优先级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级 受益人依据本条约定取得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额后可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若追加资金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 到追加资金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转换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 支付的税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追加资金期间,受托人仅于收盘后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通知资金追加义务 人。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受托人发送的预警通知书中的资金追加缺口追加资金,合计追加资 金>(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追加增强资金期间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线的,受托人将按照第(2)条进行止损操作。

(2)在建仓期及锁定期内,若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 托人应于T日18: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 并由T+1 日10:30 前出正式通知(盖章版)以传真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 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T+1 日上午11:30 之前追加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 合计追加的资金应使得T 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至【0.75】元以上(不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追加资金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能 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追加资金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1 日下午13:00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 产及收益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劣后级委托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 利及信托受益权,且追加资金义务人已追加的增强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

以上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再接受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由优先级委托人行使指 令权,并由优先级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指令进行开始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 作,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无论 资金追加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劣后级受益人的份额都保持为零而不会 恢复,劣后级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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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撤销等)。劣后级受益人与优先级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级受益 人依据本条约定取得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额后可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若追加资金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 到追加资金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转换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 支付的税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待所投资股票解除锁定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9:30 起,由 优先级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指令进行开始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在支付 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2.解除锁定后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解除锁定后,若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大于止损线时,受 托人应于T日18: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 并由T+1 日10:30 前出正式通知(盖章版)以传真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 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T+3 日上午11: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T+1 日上午9:30 起至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到【0.75】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任 何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

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未于T+3 日上午11:30 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追加增强金的,自T+3 日下 午13:00 之后受托人应立即据市场行情进行减仓操作,直至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 信托计划净值(以PB 系统资产净值为准)的50%。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量萎缩、接盘不 足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 操作。

追加资金期间,受托人仅于收盘后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通知资金追加义务 人。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受托人发送的预警通知书中的资金追加缺口追加资金,合计追加资 金>(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追加增强资金期间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的,受托人将按照第(2)条进行止损操作。

(2)解除锁定后,若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T日18: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并由T+1 日10:30 前出正式通知(盖章版)以传真形式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追加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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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T+1 日上午11:30 之前追加增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合计 追加的资金应使得T 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至【0.75】元以上(不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追加资金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能 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追加资金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T +1 日下午13:00 起,受托人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 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 量萎缩、接盘不足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继续操作。

若追加资金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 到追加资金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劣后级信托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全部转换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后,信托计划不再设置 预警、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优先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操作。

4、清仓操作完毕后,信托计划结束。

5、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补仓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补仓资金义务人追加的补仓 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的类别,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 改变劣后级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 单位总份额不变。

6、补仓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财产净值连续5 个交易日(不包含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稳定在初始信托单位 总份额×1.00 元以上时,超出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 元的补仓信托资金可以退还补仓 资金义务人。补仓资金义务人应在资金取回日的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资金申请书, 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补仓资金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补仓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财产净值 应大于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00 元。累计取回的补仓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补仓的 资金总额。

7、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在此共同确 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补仓义务人发出预警风险提示的方式为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补仓义务人发出补仓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补仓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向全体委托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为电子邮件和传真。如因委托人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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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义务人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委托人或补仓 义务人(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用以接收执行事务委托人的平仓投 资建议(如需)的方式为录音电话和电子邮件,受托人将对其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 录音及电子邮件即成为执行事务委托人平仓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 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对其全部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有效证据;如使用电 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件亦成为有效证据。

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的补仓资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不改变信托单位总 份数的数量,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劣后级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 计算方法。

十三、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 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投资品种相关风险

(1)法律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价值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化, 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市场风险。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的变化以及投资品种的其他因素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可 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标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到产品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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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码:002217), 由于存在限售期、休市、停牌、标的股票跌停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或及时变现,可能将 面临下列各项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如果被增持的上市公 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亏损,可能会造成股票价值贬值,并最终对信托单位价值造成负面 影响。

(2)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风险而波动, 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3)限售期和标的股票停牌风险

如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限售期或停牌期,限售期或停牌期将影响股票的 及时变现,且当限售期或停牌期内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时受托人可能无法及时对信托计 划项下财产卖出或进行平仓操作,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所持有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可能在极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休市或停止交 易、标的股票跌停或停牌等情形)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 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5)补仓风险

本信托项下补仓义务人承担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补仓义务。

而补仓义务人的补仓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若因任何原因在发生需要补仓的情形时,补仓 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补仓资金的,则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进而影 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自愿承担本信托上述安排的风险。

(6)平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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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在补仓义务人未能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 会导致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对证券市场的判断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产品进行变现操作,直到 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平仓变现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3、执行事务委托人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信托计划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勤勉尽责的执行投 资管理义务和恪守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能力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 资收益。若执行事务委托人提出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且信托经理依据当时 已知信息不足以确认该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的,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而受到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建议执行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 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由于本信托计划执行事务委托人没有可供公开查询的历史业绩作为参考,可能产生执行 事务委托人投资能力不足导致的投资风险。

执行事务委托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事务委托人利用合投资交易向第三 方转移、输送利益等),将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4、受托人管理、操作及交易系统风险

(1)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的金融信托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 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受托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履行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职责,但在受托人管理信托财 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而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 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PB 系统的故 障而导致投资建议被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情形,从而影响信 托的收益水平,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 运作的实际效果。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投资建议的执行从 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因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故由于受托人 估值差错引起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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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劣后级受益人损失劣后级信托资金的风险

劣后级受益人以其劣后级信托资金保证优先级信托资金的安全,若信托清算时信托财产 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利益小于劣后 级信托资金,则劣后级受益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止损平仓情形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采取相应的止 损平仓措施,在强制平仓过程中,标的股票的变现由受托人自行决定,强制平仓的结果由信 托财产承担,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的重大本金损失。若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在止损平 仓时未能及时变现信托财产的,则可能导致劣后级受益人和优先级受益人的重大损失。

特别的,当锁定期内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及预警线时,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追加足额履行 补仓义务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将全部注销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归优先级受益 人所有,将导致劣后级受益人的全部本金及相应收益损失。

  • 6、补仓义务人能力不足的风险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开福先生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补仓义务及差额补 足义务,如因任何原因补仓义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动态补仓义务,将会影响委托人信托利益 的实现。

  • 7、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资质、 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 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等相关合同的情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的经 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 8、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 系统的风险

  •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 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 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 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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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 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 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 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 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 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 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 系 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 知受托人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 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 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 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9、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 (1)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 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 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2)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劣后级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 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3)劣后级委托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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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内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及预警、止损线时,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追加足额履行补仓 义务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将全部注销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归优先级委托人所 有,将导致劣后级委托人的全部本金及相应收益损失。

10、信托提前终止及投资组合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提前终止及投资组合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信托财产可能部分甚 至全部不能变现, 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财产。11、估值偏差风险

由于停牌的股票以停牌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估值,因此在该等股票上市或恢复交易 前后,信托财产净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充分理解并同意承担该等风险。 12、止损失灵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连续跌停等不可控事件造成受托人不能在信托单位净值位 于止损线之上完全变现证券资产时,导致委托人信托利益受到损失。

13、劣后级委托人同意若信托计划延期,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满36 个月当日, 并且优先级委托人于临时开放日赎回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劣后级委托人知晓由此产生的风 险,并愿意承担相应损失。

14、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的特别提示风险

(1)信托财产难以变现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合力泰(002217)】,单只股票持仓比例买入时可以达到信托财产 净值的100%。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极端情况下,市场可能出现盲目的一致性杀跌行为, 导致成交萎缩、接盘不足,从而使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线之后变现操作难以完成,导致 整体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财产延迟变现的风险

因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则标的股 票可能被限售,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延迟变现,进而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信托财产变现后无法兑付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投资于特定股票的持仓比例过高,在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下(如购买的股 票长期停牌、股票连续跌停等),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无法足额兑付受益人信托 利益,甚至受益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可能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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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障基金投资风险

根据银监会规定,2015 年4 月1 日后成立的投资性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的1%作为投资 组合的一部分认购保障基金,但该部分投资收益较低,对产品整体收益以及委托人实际信托 利益会造成一定影响。

16、税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税收政策,信托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应缴纳增值税,本信托计划将按相关税收政策要求缴纳相应增值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 将导致受益人可分配收益减少。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将来另有规定,受托人将进行相 应调整。

17、估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采用信托单位估算值作为预警和止损依据,T 日收盘后估算的T 日信托单位 估算值可能与T+1 日计算的T 信托单位净值存在偏差,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表明知晓并 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1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 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 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3)执行事务委托人采用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目前证券交易也采用电脑和网络操作, 因执行事务委托人、受托人、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相关方的网络、电脑系统、电子设备等发生 故障,可能影响交易安全、信息传递,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迟延,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投资管 理运作。

(4)信托计划将主要按照执行事务委托人下达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因执行事务委托人 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或因监管政策的变化、监管部 门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者本信托项 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限制或停止交易,或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发生损失。发生此种 情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措施 促使交易恢复。

(5)止损措施有限的风险:本信托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和止损线,当股票市场发生波动导 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触及或跌破止损线时,若追加资金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补仓义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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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按照约定可能罚没劣后级委托人的所有信托份额,同时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顾问资 格将转移给优先级委托人,受托人仅接受优先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操作;但罚没条款的 操作和执行需要一定时间,若证券市场剧烈波动或投资标的股票出现停牌、连续跌停等情形, 亦会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优先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及时变现信托财产;且《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影响,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在公告后仍有12 个月锁 定期,锁定期内存在无法顺利变现的风险;若因信息系统、交易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估值 出现偏差、估值报送不及时或信托财产未能顺利变现,亦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在受托人按 照执行事务委托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委托人存在损失部分甚至全 部本金的风险。

(6)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计划, 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的收益取决于 所投标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 风险等原因导致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在信托财产出现投资亏损 的情形下,存在受托人不能满足分配等资金需求而提前终止信托进行清算分配的可能,受益 人所对应的信托利益可能因此亏损,存在投资风险。

(7)流动性风险:若本信托计划到期时,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则受托人只以已变现 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进行现金分配,剩余部分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由此可 能致使受益人于本信托到期时以现金形式获取的信托利益与其预期出现偏离,从而产生流动 性风险,该风险由信托财产及受益人承担。

(8)管理风险:本信托中受托人为事务管理职责,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尽职调查及项目期间管理由 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及期间管理风险。

(9)估值风险:受托人负责对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单位净 值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进行计算,估值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等将会影响信托估值的准 确性及估值结果传递的及时性,委托人认可本信托的估值安排,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10)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执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但不 限于对具体投资标的交易时机的选择判断、投资比例分配等,执行事务委托人的相关知识经 验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执行事务委托人发生故意或 过失情形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同时,执行事务委托人为投资标的对应的企业 本身,其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等亦可能导致其投资决策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或存在 内部控制和协调;执行事务委托人亦可能因债务、或有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投资决策存在 关联交易、价格控制等违规行为而导致信托计划投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失。

(11)差额补足能力不足的风险:文开福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补仓义务,文开福持有的主 要资产合力泰股票,其补仓能力与差额补足能力受合力泰股票价格影响较大,差额补足人因 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动态补仓义务或差额补足义务,将会影响委托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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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务风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税费,如财税 [2016]140 号文项下的增值税等,且随着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受益人收益分配产生影响,委托人须承担税务风险;

(13)提前终止的风险:在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受托 人有权据此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从而导致受益人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总额低于预期信托 利益总额的风险。

(14)延期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二)风险监控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 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 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 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 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执行事务委托人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 这有助于其判断市场变化的潜在风险,但并不能保证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 险。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取决于执行 事务委托人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 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 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此投资者需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 有充分认识。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监控的对象为整体信 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 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5.特别交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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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以在没有投资建议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受托人可直接卖 出;

(2)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且执行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通 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建议的;

(3)执行事务委托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所有证券。 6.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 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十三、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及赎回

(1)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 有的信托受益权。

(2)劣后级委托人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与受让人共同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登 记手续。受托人向受让人出具《信托受益权变更确认书》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完 成之日。未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 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受让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赎回费用等均延续转让前的 判断标准。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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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申请书及证明 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书、遗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 明等)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受托人向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出具 《信托受益权继承确认书》之日为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未完成信托受益权继 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信托单位份数×1 元×0.2%”的数额向受托人 缴纳手续费。

3、赎回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若本信托计划所投标的解除锁 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在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劣后级受益人后,可提前赎回其全部优先级份 额及相应存续期内的最高信托利益,赎回后本信托计划不再计算优先级份额及信托收益。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若本信托计划所投标的解除锁 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可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以信托财产为限赎回其全部优先级份额及相 应存续期内的全部信托收益,并且优先级受益人必须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资产。

十四、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信托计划的延期

经全体委托人申请,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延期。

(二)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估算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 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 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 后,终止信托计划。

(3)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4)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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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 前终止。

  •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6)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 报告书》,并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 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 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的分配

本信托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按本信托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归属受益人。

(五)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的, 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进行分配。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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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 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 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异议。

  •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委托人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 有且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 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 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 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2)委托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在信托设立之前对本信托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本信托计划的执行事务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投资标的股票、补仓义务人等事项,并在信托 成立后自行或者指定第三方对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标的进行风控管理,委托人对其自行进行的 尽职调查及风控管理承担责任和风险;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 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3)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户。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管理费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5)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 债权人的利益。

(6)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 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7)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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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9)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为金融产品的,由该产品的管理人行使。若本信托计划有多个 委托人的,委托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股票表决权的行使。委托人或该金融产品的管理人自愿 承担行使投票表决权带来的一切后果。

(10)若本信托计划被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则法律、法规以 及交易所规定要求一致行动人履行的义务,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委托人为金融产品的,由 该产品的管理人行使。若本信托计划有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如何履行法 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要求一致行动人履行的义务。

(11)标的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自可能对 标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 内;当【合力泰】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执行 事务委托人不得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且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本项目运行期间,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由委托人B 作为本项目对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履行 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13)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 代为处理。

(4)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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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 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 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 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7)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 机构披露。

(8)当受托人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该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4.99%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本信托计划对该投资标的的买入指令,同时可以要 求委托人就其未与或不与他人形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予以书面说明或承诺。

(9)若委托人或者执行事务委托人违反本信托合同的承诺,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该标 的股票。

(10)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由执行事务委托人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执 行事务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表决,若执行事务委托人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 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出异议。

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 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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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 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受托人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信托财产损失 的发生或扩大。如发生需诉讼或仲裁等债权债务纠纷情况,受托人仅履行必须以受托人名义 进行相关手续办理的事项,不参与诉讼或仲裁中涉及聘请律师、起诉、主张诉讼请求及相关 法律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所有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实质性活动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负责。 如发生需诉讼或仲裁等债权债务纠纷情况,须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并预先支付费用。

(三)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3.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5.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 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

(四)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收取保管费。

(2)有权根据保管协议对受托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

(3)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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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

  • (1)指定专门的托管部门并选派具备专业从事信托财产保管经验的人员提供保管服务。

  • (2)及时执行受托人发出的有效指令,以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安全保管。

  • (3)接受受托人监督和查询,并按受托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对账单和保管报告。

  • (4)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证券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 (1)有权收取证券交易佣金。

  • (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义务

  • (1)向受托人和保管人提供交易数据。

  • (2)执行受托人发出的交易指令。

  • (3)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

  • 1、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

定:

  • (1)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合同,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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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扩大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 (6)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原因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受托人 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受益人同意该完善或修改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 划进行完善或修改;

(2)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

(3)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修改事项不损害受益人信托利益,且与受益人协商一致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三)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本条中均指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 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 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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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

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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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在表决事项涉及受益人违反法律法规或 违反信托文件规定需要追究或放弃追究该受益人法律责任时,该受益人应回避表决,且其持 有的信托单位不计入表决权总份数。

2.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 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合同(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 情形除外)必须经参加大会的全体受益人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4.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 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七、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 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 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十八、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 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 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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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 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 书无需专项审计。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 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十九、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 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被 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 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 失。

二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 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 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 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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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优先级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重要提示:受托人在此特别提示委托人充分注意信托合同中载明的争议解决之管辖条 款,此条款与委托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本条款的确定以及本合同的签署都是经过与委托人多 次协商并经过委托人审慎考虑,是委托人自愿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已认真 阅读并理解本条款,愿意遵守本条款的约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 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委 托人、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 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 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必备证件

①本合同原件。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受益人为机构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3)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 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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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贰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贰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贰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 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应采用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向受托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邮寄 送达、传真等方式,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直 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 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人投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 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 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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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陆份,受托人持叁份,委托人持壹份,中登开户壹份,备用壹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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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编号为2018-066-1001 的西部信托•合力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 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运营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公司运营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日 合同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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