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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Jan 8, 2018

54271_rns_2018-01-08_972d0d85-f2f8-4597-9794-870aa54864b4.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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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 或“保荐机构”)担任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或“合力泰”)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合力泰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3 号)核准:2016 年 12 月 21 日,合力泰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国信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丰煜投资有限公司等 7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41,681,126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8.65 元/股。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1,422,474,212 股增加至 1,564,155,338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产品 数量(股) 限售期限(月)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金鹰穗通定增327
号资产管理计划
14,262,734 12
2 浙江浙商产融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28,418,230 12
3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
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14,209,115 12
4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红塔资产新天地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42,627,34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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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兴业银
行-长生人寿保险-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自有资金
14,209,115 12
6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14,209,115 12
7 上海丰煜投资有限
公司
丰煜-稳盈证券投资
基金2 号
13,745,472 12
合计 - 141,681,126 -

注:原股东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变更名为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合力泰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经上市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 1,564,155,338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4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00 股。本次分红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564,155,338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 至 3,128,310,676 股。本次分红完成后,前述 7 名投资者所持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数量发生 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产品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月)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金鹰穗通定增327
号资产管理计划
28,525,468 12
2 浙江浙商产融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56,836,460 12
3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
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28,418,230 12
4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红塔资产新天地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85,254,690 12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兴业银
行-长生人寿保险-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自有资金
28,418,230 12
6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28,418,230 12
7 上海丰煜投资有限
公司
丰煜-稳盈证券投资
基金2 号
27,490,944 12
合计 - 283,362,252 -
  • 注:上述 7 名投资者因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获得的股份锁定期为: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

  • 到 2018 年 1 月 10 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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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83,362,252 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9.06%;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7 位;

  •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有人
姓名/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量(股)
质押股份(股) 备注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8,525,468 28,525,468 - 非公开发行后
机构类限售股
浙江浙商产融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56,836,460 56,836,460 56,836,460 非公开发行后
机构类限售股
青岛国信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
28,418,230 28,418,230 - 非公开发行后
机构类限售股
深圳市红塔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85,254,690 85,254,690 - 非公开发行后
机构类限售股
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8,418,230 28,418,230 - 非公开发行后
机构类限售股
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
28,418,230 28,418,230 - 非公开发行后
机构类限售股
上海丰煜投资有
限公司
27,490,944 27,490,944 - 非公开发行后
机构类限售股
合计 283,362,252 283,362,252 56,836,460
  • 注:1、截止本意见出具日,除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外,上述申请

  • 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 2、剔除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影响,除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原股东浙江

  • 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名称、股东人数及股份数 与合力泰《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所列一致。

5、上述股东在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后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新股发行时做出的各项 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开始日 承诺结束日 履约情况说明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同意将本单位/本
人在合力泰本次
非公开发行过程
中认购的合力泰
股票进行锁定处
理,锁定期自合
力泰本次非公开
发行新增股份上
市首日起满十二
2016-12-28 2018-1-10 承诺期限内无违反
该承诺的情况
浙江浙商产融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12-28 2018-1-10
青岛国信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
2016-12-28 2018-1-10
深圳市红塔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016-12-28 2018-1-10
海富通基金管理 2016-12-28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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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限公司 个月
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
2016-12-28 2018-1-10
上海丰煜投资有
限公司
2016-12-28 2018-1-10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承诺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单位:股 单位:股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362,414,632 43.55% -283,362,252 1,079,052,380 34.49%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56,836,460 1.82% -56,836,460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441,590,430 14.12% -56,836,460 384,753,970 12.30%
4、境内自然人持股 139,202,318 4.45% 139,202,318 4.45%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555,096,092 17.74% 555,096,092 17.74%
9、向投资者配售股份
10、基金、产品及其他 169,689,332 5.42% -169,689,33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765,896,044 56.45% 283,362,252 2,049,258,296 65.51%
1、人民币普通股 1,765,896,044 56.45% 283,362,252 2,049,258,296 65.51%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3,128,310,676 100.00% - 3,128,310,676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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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合力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限售承诺;

  • 2、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合力泰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 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的情形,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后应遵守《上市公司股

  •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合力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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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凯 曾大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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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