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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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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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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17-084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泰”)根据财 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 更进行,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本次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于2017 年6 月12 日开始按照前述会计准则执 行,对2017 年1 月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12 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前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 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2、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仅对财务报表 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本次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自2017 年5 月28 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处 理,本公司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 营的列报的会计政策变更为《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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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5 号,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新政府补助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新政府补助准则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 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 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 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由于上述会计准则 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 本准则》,财政部于2017 年4 月28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以下简称“新42 号准则”),准则自2017 年5 月28 日起执行。对于准则 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 年修订和新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新42 号准则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 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 根据新准则要求,公司对2017 年1 月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 用法处理,对2017 年1 月1 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 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2)根据新准则要求,自2017 年5 月28 日起,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将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的会 计政策变更为《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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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5、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8 月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编制2017 年半年度报告时,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进行,具体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修订版(财会〔2017〕15 号),适用于 2017 年1 月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执行该规定对公司2017 年6 月30 日净资产、2017 年1-6 月及以前年度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财会〔2017〕13 号),适用于2017 年5 月28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执行 该规定对公司2017 年6 月30 日净资产、2017 年1-6 月及以前年度净利润未产 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 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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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 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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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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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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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力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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