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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Aug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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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代码: (优先级) (进取级)

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HFTWSGY23201607

资产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 阅读。

(一)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 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亦不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亏损。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各级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投资方 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杠杆机制风险、分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备案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 ),从而可能对 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 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资产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 化服务。

(六)资产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七)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 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 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声明与承诺 ...............................................................................................................................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5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6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9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 10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1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5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 16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8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9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1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4 十六、越权交易处理 ..................................................................................................................... 25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8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1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2 十九、报告义务 ............................................................................................................................. 32 二十、风险揭示 ............................................................................................................................. 34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37 二十二、违约责任 ......................................................................................................................... 4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41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42 二十五、其他事项 ......................................................................................................................... 42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 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 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 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自不再持有海 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 划”)份额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 合同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和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收益和风险特征 不同两个级别,同一级别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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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结构化资 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取得特定 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投资说明书:指《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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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 署的《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二)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十二)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 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

(十三)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 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 个月。

(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实 际情况,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 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 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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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十二)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三)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和收益分配的 安排的不同,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 额(简称“优先级份额”或“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简称“进取级份额” 或“进取级”)。优先级份额为中等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份额为高风险级 别的计划份额

(二十四)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 规定获取可实现收益,但资产管理人不对优先级的份额收益做任何形式的承诺或 保证,也不保证优先级的本金不受损失。

(二十五)进取级份额收益: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 规定获取可实现收益,但资产管理人不对进取级的份额收益做任何形式的承诺或 保证,也不保证进取级的本金不受损失。

(二十六)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二十七)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八)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九)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参与申请。

(三十)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或 者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将部分或全部本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退出申请。

(三十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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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 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 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 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 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 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 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 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 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 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诺在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 益、进行利益输送、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行为。

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 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无法及 时完成对本计划的备案,资产管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安排见本合同第六章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部分。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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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亦 不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亏损。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 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资产委托人认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进行本计划项下的投资,相关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 担。

资产委托人同意由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投资决策,由此对计 划资产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享有或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 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投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投资决策对本计划 投资具有重大影响,资产委托人已经谨慎考虑做出投资决策,并愿意承担本项安 排下相关风险。 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人或管理人书面提 供的投资监督表(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用于开展“合力泰(证券代码:002217.SZ)”大宗交易或 者二级市场的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4 个月。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12 个月之 后,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后有权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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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结束;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22 个月之后,资产管理 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后有权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延长本资产管理计划,具体以资产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资产管理计划初始的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不得超 过50 亿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 元。

(八)其他

本计划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和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 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本计划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 的初始配比为【1】:【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算份额的部分),本资产管 理计划同一级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为免歧义,资产管理人不保证优先级份额能够获得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 份额的本金不受损失。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 个月,初始 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 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后5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投资说 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如果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资产管理 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 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 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投资说明书。

客户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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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投资本计划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 万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 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 人且不得超过200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初始销售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的初始配比为【1】:【1】(注:不包括募集 期利息折算份额的部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为确保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配比比例要求,资产管理人将先发行进取级份额,后发行优先级份额,并 有权根据初始销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情况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认购。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网 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未予确认的认购 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退还客户认购资金。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任一类别份额的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六)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 (七)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的计算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 不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而是归本计划委托财产所有。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份额(包括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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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八)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本计划托 管账户不做募集账户,资产管理人需在完成资金募集后,将募集资金一次性划入 开立在资产托管人处的托管账户。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

  • 过50 亿元人民币;

  • 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 人,不得超过200 人;

  • 两级份额的配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 始销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 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 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不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而是归本计划委托财产所有。

(四)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计划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 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生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 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为免歧义,若因任何原因 导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无法及时完成对本计划的备案,资产管理人有权视 具体情况决定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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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

  •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该款 项划付至第五条第(八)项约定的专门账户(为避免歧义,非银行托管专户)之 日(含)起至该款项返还之日(不含)止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和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

此外,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展计划份额在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转让业务,资产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进取级份额需获得优先 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转让完成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如资产管理人开展本计划份额的转让业 务,则资产委托人可根据资产管理人和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转让本计划份额。

(二)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 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的后果

资产委托人将其所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全部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自非交易 过户完成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 当事人,受让方自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持有所受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根 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规定享有相应的份额利益,受让方应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 定,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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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基本情况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和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 益与风险特征不同的两类份额,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参考净 值和进取级份额参考净值将单独进行计算。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分别募集, 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 资产合并运作。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初始配比为不超过1:1(注: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折算份额的部分),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 (三)两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

资产管理人对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单独进行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某 类份额参考净值仅具有参考意义,亦不代表委托人可以实际取得的资产。

t 为优先级份额计划生效日至估值日的实际天数,T 为365,R 为业绩比较基 准,NUMA 为估值日优先级份额余额,NUMB 为进取级份额余额,NAVA 为优先级份 额参考净值,NAVB 为进取级份额参考净值, NV 为计划资产净值。

1)如果估值日 NV≥(NUMA+NUMB)×1.0×(1+R×t/T),则

NAVA=1.0×(1+R×t/T)NAVB=(NV-NAVA×NUMA)/NUMB;

2)如果估值日(NUMA+NUMB)<NV<(NUMA+NUMB)×1.0×(1+R×t/T),

NAVA=NAVB =NV/(NUMA+NUMB)

3)如果估值日NV<(NUMA+NUMB),则

NAVA=1+(NV- NUMA-NUMB)×[A/(A+B)]/ NUMA

NAVB=[NV-NAVA×NUMA]/ NUMB

发生亏损时,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按照【1】:【9】的比例承担亏损部分。 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清算,以分红 公告或财产清算通知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仅设置业绩比较基准,但资产管理人不对优先级 的份额收益做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优先级的本金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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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36F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联系人:叶佳 联系电话:021-38650929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邮政编码: 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 王海燕 联系电话::0574-89103171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 1.按本合同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2.按本合同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资产管理合同通过风险补偿机制与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 收益与风险特征不同的两个级别。委托人持有的同一级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 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级别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五)资产委托

  • 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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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本合同;

  • 2.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

  • 项及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计划

  • 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 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 产生的其他费用;

9.未经过优先级份额资产计划委托人书面同意,进取级份额资产计划委托人 不得将持有的资产计划份额和份额收益以转让、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处置,不 得以任何形式丧失部分或全部进取级份额的所有权、处置权、财产权和收益权等。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保证投资本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并同意所投资品种的风险 收益特征;

12.接受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 件与资料;

  •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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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

  • 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 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 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 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及两 级份额的参考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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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

  •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在本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尽责、妥善处理有关 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八)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3.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4.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5. 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

  6.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 (九)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9.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0.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11. 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及两级份额的参考净值;

  •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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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2.取得注册登记费;

  • 3.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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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 3.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等业务记录,且其保存期限为15 年以上;

4.对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 制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5.按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和 现金类资产,力争为投资者带来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合力泰(股票代码002217.SZ)股票,闲置资金 可以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

本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投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上市的合力泰股票,投资该股 票的投资成本占产品初始成立规模比例为0-100%,但应预留本计划存续期间应 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它应付费用部分的现金,且投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依法发行上市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该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 年内的国债、 期限在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净值的0-10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造成资管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 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锁定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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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资管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 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购入合力泰(股票代码002217.SZ)股票并且 持有至少12 个月(即锁定期12 个月),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为维护本资管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资管计划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1、股票买卖未遵守本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2、根据相关法律约定,公司股票处于买卖敏感期。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向委托人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

诺;

2、挪用资管计划资产;

  • 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 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 5、接受单一委托人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 6、使用资管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 7、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四)投资限制

为维护本资管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资管计划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1、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委托人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未遵循 委托人利益优先原则,或事先未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事后未告知资产托管机构 和委托人,同时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2、投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上市股票总数累计超过该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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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总额的10%。

  • 3、权益类资产投资成本占产品初始成立规模比例超过100%

  •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 5、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资管计 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在调整后本资管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五)投资禁止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违规将资管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 2、将资管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投资政策的变更

本计划投资政策的变更需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全体资产委托人同

意。

(五)业绩比较基准

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5.7]%(单利),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 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取得可能实现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 损失。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和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 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 为中等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份额为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徐驰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及兼职情况:

徐驰先生,金融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CPA),4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经理(2007/7 至2012/2),中国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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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经理(2012/6 至2015/2),2015 年5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专项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变更本计划投资经理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提前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www.hftfund.com 公告前述 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持有人名称应当 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关规定。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 售专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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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资 产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 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应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 的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 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 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资产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支付。

(5) 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2 枚,即托管人监管人名章1 枚和资产托管业务 专用章1 枚,均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 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2)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 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资产 管理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 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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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托管人借助交通银行平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资产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 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资产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6)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

4.专用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互配合,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 样本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 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写明生效时间。授权通知书应原件送达托管人,若 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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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起开始生效。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新授权自变更授权通知上载明的生效日期或 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日期以孰晚者为准,作为新授权文件生效之日 ,原授权文件 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 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 为准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 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的传真号码为021-38650777,资 产托管人只接受此传真号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 与资产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对于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 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有效并根据本合同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 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该给资产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场外及限时 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资产托管人 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 作小时发送(托管人工作时间是8:30-11:30, 13:30-17:00)。资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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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和签名的表面 一致性,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资产托管人可根据 指令的内容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据,复核无误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 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本计划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 托管人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 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对本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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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按市场佣金费率标准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 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人应提前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将被选 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资产托管人,确保资产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如果因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2.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资产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 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资产管理 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寸。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应从计划财产中支出。

3.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买卖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交易所场内资 金结算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其他场 外资金汇划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直 接损失,应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债券结算登记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 等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可免责; 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 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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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资产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资 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T+1 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 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资产的清算交 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资产托管人、 本计划财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资产托管人凭资产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 有)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资产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资 产管理人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三)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 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 间。资产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2 个工作小时。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 失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清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 担。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月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 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十六、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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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 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 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 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合力泰(股票代码002217.SZ)股票,闲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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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

本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权益类资产指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上市的合力泰股票, 权益类资产投资成本占产品初始成立规模比例为0-100%,但应预留本计划存续 期间应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它应付费用部分的现金,且投资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依法发行上市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该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 年内的国债、 期限在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净值的0-100%。

(3)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十个交易日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2、投资政策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为资产 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3、资产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1、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应当属 于被动超标,不构成越权交易,不属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情形:

(1)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投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 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 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 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属于被动超标。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具 备交易条件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2)本合同终止前5 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 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亦视为被动超 标。

2、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因被动超标造成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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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是否保 值、增值,依据经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 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二)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T 日)完成当日估值,并 在 T+1 日完成与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核对。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或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 4、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实际结息收到利息时计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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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万份净收益确认收 益,如果前一交易日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基金万份净收益的,则不确认该 交易日的基金收益。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计划按计划财产净值/总份额数得出份额净值。

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T+1 日完成T 日估值核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 管人以约定的方式进行对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确认。估值原 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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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

  • 财产价值时;

2、如出现资产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资产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财产的;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 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计划财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 核。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计划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 1、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

  • 2、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3、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计划财产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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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计划财产会计报表。

7、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 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二)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0.45】%/年的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每半年支付一次。本资管计划管理费于每年

6 月20 日、12 月20 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管 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计划清算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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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托管费按资管计划财产净值的【0.05】%/年的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管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每半年支付一次。本资管计划托管费于每年 6 月20 日、12 月20 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托 管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计划清算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 到7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由资产管理人报基金业协 会备案。

(五)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报 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 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 托管人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 将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 个月以及本资产管理计 划结束的当年,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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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财 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将季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以及 本资产管理计划结束的当季,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每周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 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和进取级份额参考净值。 4.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 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 (1)本计划的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 (2)涉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4)资产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本计划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

  • 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6)资产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委托人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 告一次。为避免歧义,投资明细主要包括报告期末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相关投资品 种的情况 , 但不再包括报告期内发生的详细交易情况。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三)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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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网址:www.hftfund.com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 资产委托人在认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 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四)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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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 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资产委托人应注意并理解,为确保份额及资金配比,本计划封闭运作,资产 委托人不得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内参与或退出本计划,亦不得违约退出,因此资产 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另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如在限售期内不能变现,且 存在上市公司因违反监管要求受到查处、停牌等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无法变现 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中止或到期终止时,可能会由于所投资的品种市场流 动性较弱,导致较大的变现冲击成本,从而产生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委托财产 净值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还体现在本计划的投资交易对手方面,如交易对手违约或为按约进 行相关投资品种或结算款的转移,则将对本计划造成信用风险,影响本计划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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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利益。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 特定风险

1、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本计划将所有资金投资于单一股票,由于投资标的停牌、价格波动、上市公 司经营、管理等变化无法有效分散该股票股价的下跌而导致的净值下跌的市场风 险和无法全额及时卖出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导致本计划委托财产损失和收益变 化。

(六)杠杆机制风险

由于本计划一般级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进取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 将大于优先级份额的变动幅度,属于风险、收益水平均较高的份额。

虽然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随着各自净值的变动,进取 级份额的杠杆率也将发生变化。当进取级份额净值上升,杠杆率将降低。从而出 现杠杆率变化风险。

(七)分级风险

在本计划的投资本金受损的情况下,次级份额承担更大的损失,因此投资风 险更大;虽然次级份额对优先级份额有一定的风险保障,但并非优先级的投资本 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损失。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 册登记机构、证券经纪服务商等。

(九)备案风险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无法及时完成对本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本计划募集失败。本计划募集失败的情况下,资 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

(十)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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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自然灾害、技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也可能影响委托财产的安全和收益。

除以上外,由于各种原因及其他或有风险的存在,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计 划的全部风险已得到完全的覆盖。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 行变更。

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及时以【通知函】方式通知委托人即视 为履行了对委托人的告知义务。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当以通知函 的形式及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将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的通知函原件递交 资产托管人,经资产托管人传真确认后,通知函内容生效。在通知函内容生效 之前,资产托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责任。如 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而造成的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 部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资产托管人在通知函内容生效后,未按照变更后的合 同执行而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利益受 到损害的,由资产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计划后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材料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 同样本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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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 人的;

  •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6.本计划项下投资目的已经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的;

  •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和管理 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或清算小组应当在扣 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 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2.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 的工作人员。

  • 3.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

  •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7.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基金业协会;

  • 8.清算报告报基金业协会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通

知资产委托人;

  • 9.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依照下述“(六)1、资产管理计划

  • 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执行)。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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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 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计划资产中列支。

  • (六)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 (4) 本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相关费用和税收;

  • (5) 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进行本金分配;若本计划发生亏损,优先 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按照【1】:【9】的比例承担损失;

  • (6) 优先级份额的收益(如有);

  • (7)进取级份额的剩余净资产(如有)。

2.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日。资产管理 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事宜,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后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 人提交。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 变现,于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各方当事 人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 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证 券无法变现,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 日后的每日资产净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该部分计划财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 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后3 个工作 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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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 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季调整,因此清算备付 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资产 管理人不垫付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退还上述款项后再进行清算,如发生管理人垫付 资金,相关成本由计划财产承担。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 人均不得运用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 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后,资产托管人应在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 并将销户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 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 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销户时如产生银行存款利息,此 部分利息归进取级委托人所有,由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划转,具体金额以银 行结息数据为准。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告知资产 委托人。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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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其尽到合理注意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 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 资产托管人对于存放在资产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不得申请违约退出。

(五)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本合 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管理 人/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实际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为限。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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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 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 (资产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 用章 )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 (资产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 )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获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托管人执壹份,其他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余作为管 理人对本合同备案之用。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 毕为止。

(五)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不再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 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二十五、其他事项 如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 容和格式。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文本,如开展业务时仅发送传真件的,资产管理 人应定期将相关原件寄送给资产托管人(划款指令除外),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 件保持一致。在原件未寄达资产托管人之前,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 如其与 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资产管理人传真号码:021-38650777

资产托管人传真号码:0574-8910321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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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1.自然人

姓名:文开福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6242619660806****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91370300749881110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文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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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 署页)

资产委托人: 文开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资产委托人: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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