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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6
Apr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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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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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力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
二零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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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力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 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 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称“第 4 号指引”)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核查意见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对合力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 6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有关事宜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的内容及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上市公司、比亚迪股份、 部品件公司的如下保证:(1)上市公司、比亚迪股份、部品件公司已向本所提供 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2)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3)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回复本次《关注函》相关事宜而使用,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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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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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函》问题:“ 2015 年 6 月 25 日,你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了《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原承诺”)。 2016 年 3 月 25 日,你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 利润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 > 的议案》(以下简称“新承诺”),该协议作出以下承诺变更:将利 润补偿原则由逐年计算补偿变更为三年累积计算补偿;利润补偿方式改为 补偿期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比亚迪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锁定期由 12 个月改为 36 个月等。……请律师对本次承诺变更 是否符合第 4 号指引的规定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变更利润补偿承诺的必要性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向合力泰 出具了《说明函》,对提议调整利润补偿事项的原因及必要性进行了相应说 明,并申请与合力泰签署《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利润补偿承诺事 项进行调整。比亚迪出具的《说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1 、 比亚迪与合力泰此次资产出售和收购属于长期战略合作;
比亚迪 2015 年向合力泰出售部品件公司股权的初衷为通过业务重组与合力 泰达成全面的战略合作。2015 年 4 月,合力泰与比亚迪签署《战略合作暨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比亚迪承诺重组完成后将 合力泰作为电子部件领域的核心战略合作方,努力与合力泰共同推进电子 部件业务的发展,并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为合力泰方创造和提供更多业务发 展机会,对合力泰在电子部件领域的开拓也将给予大力支持,实现电子部 件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比亚迪方面高度重视与合力泰的战略合作,指定专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与合力泰战略合作的具体实施,比亚迪作为合力泰的重要股东将在部品件 公司及合力泰未来的战略规划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比亚迪将利用自身 在电子产品 ODM 业务领域的经验与优势和合力泰一同推进部品件公司的 长期可持续发展,为部品件公司创造更多业务机会或为其开拓业务提供便 利。同时,比亚迪也将利用在汽车领域的规模优势与部品件公司及合力泰 在汽车电子产品领域进行深入的合作,协助部品件公司及合力泰实现汽车 电子业务的战略发展。
2 、 部品件公司 2015 年业绩不及预期主要受重组交割等客观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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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承诺 2015 年度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部品 件公司”)实现净利润 22,570.28 万元,根据合力泰的业绩快报,部品件公 司 2015 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 13,147.70 万元。部品件公司未实现承诺业绩 的主要原因如下:
(1)部分战略客户对部品件公司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认证的影响
部品件公司与微软、三星、华为、步步高等国内外优质客户建立了良好的 业务合作关系。部品件公司原系比亚迪股份下属事业部,客户认证对象为 比亚迪股份或下属其他经营主体,本次重组完成后,该等客户需对部品件 公司的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认证,一定程度影响了该等客户订单的承接。
(2)重组过渡期企业经营战略和运营管理“中空”的影响
2015 年 1 月,比亚迪基于自身业务发展调整决定与合力泰进行战略合作, 向合力泰转让其液晶显示模组、摄像头模组及柔性线路板等资产和业务, 并以部品件公司作为该等业务的承载主体进行运营和交割。2015 年 9 月, 本次重组收购完成监管审核并交割完毕。2015 年 1-9 月重组过渡期较长, 部品件公司主要由其职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运营和发展,比亚迪和合力泰 双方均未能充分给与应有的战略重视和资源支持该等期间部品件公司的经 营发展呈现管理上的“中空”,未能充分发挥人员、产品、技术及客户资源 的应有潜力。
上述因素是重组交割过程中在商业关系转移、管理权限交接时容易出现的 客观因素。受上述因素影响,2015 年 1-9 月过渡期间部品件公司的生产经 营并未能保持应有的良好趋势。2015 年 10 月,本次重组交割完成后,合力 泰和比亚迪联合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积极扭转各种不利因素,2015 年第 四季度开始部品件公司的市场开拓和运营管理逐步回归常态,但由于接近 年末,部品件公司 2015 年度全年的净利润实现数与承诺数仍有一定差距。
3 、 原承诺的履行不利于维护合力泰利益
首先,比亚迪对部品件公司的利润承诺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2,570.28 万元、人 民币 23,728.56 万元及人民币 25,107.82 万元,且逐年进行补偿。上述补偿 承诺可能会使得比亚迪与合力泰的战略合作更重视即期的利润实现,而忽 视中长期的战略部署和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维护合力泰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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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部品件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值,按原承诺比亚迪将 对合力泰进行补偿。比亚迪作为合力泰的重要股东,认可合力泰的发展理 念,看好合力泰的长期发展前景。但由于比亚迪主营业务发展较快,其资 金需求较大,如果比亚迪对合力泰进行补偿,其补偿资金来源可能包括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合力泰股份等方式筹集。因此,如果履行原承诺,比亚迪 的减持行为可能会被市场误解,对合力泰股价产生压力,不利于维护合力 泰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外,比亚迪与合力泰合作的初衷为实现双方的战略合作,推进部品件公 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战略合作的实现需要双方充分的信任和与支持, 如果继续履行原承诺,在合作起步阶段即由比亚迪对合力泰进行补偿,会 对此后合作过程中负责实施人员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影响战略合作的 实施效果,将对部品件公司的战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合力泰及包 括比亚迪在内的全体股东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为了更好地促进双方战略合作,比亚迪建议在部品件公司三年累计 净利润承诺数不变的前提下,将原承诺中每年进行补偿修改为三年累计进 行补偿;同时,比亚迪自愿将其持有的合力泰股份限售期由 12 个月延长至 36 个月,并将补偿方式由现金或股权修改为优先使用持有的合力泰股份进 行补偿。承诺的修改将使比亚迪与合力泰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同时比亚迪作为合力泰重要股东,其持股限售期延长至 36 个月将有利于维 护合力泰的股权稳定,为合力泰快速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维护合力泰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对合力泰与比亚迪签署的《战略合作暨非公开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比亚迪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函》及拟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的核查,以 及对合力泰及比亚迪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如果比亚迪履 行原承诺可能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新承诺中利润承诺数与原承诺 相同不存在差异,补偿时间由逐年进行补偿变更为三年累计进行补偿,但 补偿方式由现金或股份进行补偿变更为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比亚迪持 有的股份锁定期由 12 个月延长至 36 个月,新承诺更有利于维持合力泰的 股权稳定,并有利于维护合力泰及其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承诺变更符合 第 4 号指引第 3 条“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权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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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变更利润补偿承诺的程序
1 、 承诺相关方的说明
根据比亚迪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向合力泰出具的《说明函》,其已说明履行 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并充分披露了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提出用 新承诺替代原承诺。
因此,本次变更利润补偿承诺的程序符合第 4 号指引第 5 条“承诺确已无 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 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相关规定。
2 、 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作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 议,同意上市公司与比亚迪股份协商调整部品件公司利润补偿方式并签署 《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
3 、 独立董事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就本次变更利润补偿承诺发表了独 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品件公司 2015 年度未 能完成业绩承诺,为了促使以后年度业绩更好的完成,促进双方的战略合 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 司对利润补偿相关事宜进行调整。
因此,本次变更利润补偿承诺的程序符合第 4 号指引第 5 条“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的相关规定。
4 、 监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作出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监事 会认为: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品件公司 2015 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 为了促使以后年度业绩更好的完成,促进双方的战略合作,维护中小股东 权益,经审议,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对利润补偿相 关事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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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变更利润补偿承诺的程序符合第 4 号指引第 5 条“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的相关规定。
5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作出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决议以及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2016 年 3 月 29 日在公告的《合力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变更 利润补偿承诺的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方式。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比亚迪及其关联方需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本次变更 利润补偿承诺的程序符合第 4 号指引第 5 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 避表决”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变更利润补偿承诺的程序符合第 4 号指引 第 5 条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变更利润补偿承诺的程序符合第 4 号指引的相 关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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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力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劲容
执业律师: 梁俊杰 李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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