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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Sep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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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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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15-102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我公司监管意 见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 善,并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使公司持续规 范发展。
近五年,公司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交易所对公司的行政监管 措施或处罚。
现将近五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公司监管情况说明如下: 一、问询函
(一)深交所于 2012 年 4 月出具的问询函
2012 年 4 月 26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2】第 108 号)。
2012 年 5 月 2 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二)深交所于 2012 年 9 月出具的问询函
2012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2】第 67 号)。
201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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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三)深交所于 2012 年 11 月出具的问询函
2012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的三季报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2】第 48 号)。
201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季报问询函的回 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四)深交所于 2013 年 4 月出具的问询函
2013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 91 号)。
2013 年 4 月 22 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201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 充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回复。
(五)深交所于 2014 年 8 月出具的问询函
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 70 号)。
2014 年 8 月 8 日,公司出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六)深交所于 2014 年 12 月出具的问询函
201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 187 号)。
201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出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的回 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七)深交所于 2015 年 4 月出具的问询函
2015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24 号)。
2015 年 4 月 8 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 年报问询函的回 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二、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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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交所于 2015 年 9 月出具的关注函
2015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425 号)。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出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监管关注函的回 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三、监管函
(一)2012年8月22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函
2012年8月22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监事崔学宏发出了《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12】第112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公司拟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披露 2012 年半年报,后申请变更 为 8 月 23 日披露,你公司监事崔学宏配偶梁成红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卖出联合化工 股票 3500 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8 条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3 条、 3.8.16 条的规定。我部对此表示关 注,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接到《监管函》后,公司监事崔学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妻子梁 成红在敏感期内出售公司股票的说明》,公司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 公司监事崔学宏妻子在敏感期内出售公司股票的说明》并对崔学宏监事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批评和教育。经公司了解,该次出售行为梁成红未告知崔学宏,崔学宏 也未将 2012 年半年报相关披露事宜告知其配偶,梁成红未知此次出售行为违反 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5 条的规定。崔学宏经与 其配偶梁成红沟通后,写出了书面说明,并承诺再次认真学习《董事监事和高管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山东证监局组织的相关培 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2013 年10 月30 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函
2013 年 10 月 30 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发出了《监管 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 153 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 2013 年 8 月 8 日,你公司对外披露 2013 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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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2013 年前三季度业绩区间为亏损 2000-2500 万元; 2013 年 10 月 16 日,公 司对外披露 2013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的业绩区间为亏损 5500-6300 万元; 2013 年 10 月 23 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5684.77 万元。你公司预告的前三季度财 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3.3 条的规定。请你公 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学 习和理解
公司印发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 书面与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并督促其认真学习。
2、建立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者。公司责成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提高 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 作汇报,要求其在遇其知晓的,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第一 时间告知并将其有关信息披露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 沟通畅通,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3、认真梳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机制,确认工作流程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责成董事会秘 书对信息披露工作机制进行进一步梳理,并核对、确认工作流程。在重大事件发 生时,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将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领导,董事会秘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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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及时进行披露。 (三)2013 年11 月22 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函
2013 年 11 月 22 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发出了《监管 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 166 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未经审计的 2013 年半年 度财务数据与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其中 2013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审计前后差异 3293.21 万 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差异 3.26 亿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支付的现金”差异 3.07 亿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 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董事会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传达,并按照《监 管函》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 制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 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
(四)2014 年3 月4 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函
2014 年 3 月 4 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庞世森发 出了《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24 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披露 2013 年度业绩快报。你作 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在公司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卖 出公司股票 30 万股,交易金额为 187.1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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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6 条的规定。我部对此非常关注,请 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应当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定,不得违规交易股票。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庞世森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做出深刻检讨,同时配合公司对其进行 教育,其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
2、庞世森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卖出公司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公司 2013 年度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等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时点无影响公 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对庞世森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今后应认真 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3、公司同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吸取教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 的水平。
(五)2015 年5 月15 日山东证监局监管函
2015 年 5 月 15 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鲁证监函【2015】第 57 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
1 、报告期公司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生了变更,但年报报告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部分未对该事项进行更改,仍披露为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 会计师。
2 、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应收账款变更了坏账准备的计 提政策,该会计估计变更日应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但年度报告中披露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3 、报告期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4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 权投资》等八项会计准则变更了相应的会计政策并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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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述,但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补充资料”中披露的重述后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负债”、“资本公积”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列报金额 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
4 、公司对于“账龄超过 1 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披露有误。根据公司 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合并报表项目注释”,上述事项“主要是本 公司预付新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704.08 万元,未结算的原因为为办理完毕征 地手续”,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将上述 704.08 万元的“预付土地款”调整列报 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未在“预付款项”中列报。
5 、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合并报表项目注释”中“投资性房 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多个项目的信息披露格式混乱。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上述问题是因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工作疏忽大意及对年报披露内 容不熟悉造成的,针对该问题公司已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针对上述错误 公司已经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15-053),对该错 误进行了更正。
对本次信息披露错误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在内部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扣发了 年报披露工作的奖金,并指出如果再出现类似错误公司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岗位 调整。
2、在 2015 年公司对信息披露相关人员(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组织 3 次系统学习,主要学习内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具体时间安排为 2015 年 6 月上旬进行第一次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 2015 年 7 月上旬进行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2015 年 12 月中旬 进行第三次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每次学习完成后公司将进行培训效 果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要补考或视具体情况调离相关岗位。
3、2015 年由公司自行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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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培训完成后公司 将进行培训效果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将扣发相关奖金。
4、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认的问责力度,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取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财务信息。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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