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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Mar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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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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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2]029 号

致: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2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二届董事 会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2012 年 2 月 2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 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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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宜明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日期是:2012 年 3 月 10 日(星 期六)下午 14:00;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其资格合法有效。

2、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 份 78,316,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2%。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3 项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 次股东大会一致同意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如下:

1、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了《选举王宜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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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审议通过了《选举庞世森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3 审议通过了《选举房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4 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德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5 审议通过了《选举刘竹庆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6 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 审议通过了《选举姜德利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 审议通过了《选举梁仕念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3 审议通过了《选举徐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的议案》

  • 3.1 审议通过了《选举唐兆庆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 3.2 审议通过了《选举崔学宏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 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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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金 俊、唐逢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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