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Feb 27, 2026
54271_rns_2026-02-27_ebec5079-a6e0-4f26-a08d-906d007aee2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 下属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下属经营单位”包括公司的 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具体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专门机构,独立行使 审计职权,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1 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 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
第1 页共6 页
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 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第2 页共6 页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每年出具评价 报告。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3 页共6 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为履行有关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财务收支的预算、决算,以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 重大决策的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管理需要, 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4 页共6 页
第二十三条 准备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 做好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组成 审计项目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收集审计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实施阶段。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审计事项, 搜集审计证据,发现审计问题及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 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报告阶段。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 价,形成审计问题、意见及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批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 在五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 异议。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定稿,经审批后下发。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 督,跟踪检查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 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 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 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 问责的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5 页共6 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 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自2008 年4 月1 日 起实施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6 页共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