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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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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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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充分行使职权、履 行职责,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 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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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 作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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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聘用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占公司董事会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规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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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的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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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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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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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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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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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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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 后方才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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