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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Sep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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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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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 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 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 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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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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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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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遴选出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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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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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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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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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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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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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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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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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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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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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以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 理层成员的变动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当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当召集人不能履行召 集职责时由其他委员负责召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经全 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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