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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Sep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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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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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门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对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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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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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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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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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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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 工作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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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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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查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向董事会提交 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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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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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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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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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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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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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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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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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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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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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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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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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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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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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应当提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需经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 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 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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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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