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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l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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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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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0 年 7 月修订)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 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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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 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发生新的变化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购买或出售资产;

(六)对外投资;

(七)提供财务资助;

  • (八)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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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十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 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 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七)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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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 要的回避措施:

  •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 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1、交易对方;

  •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

  •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

  • 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 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 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以下简称“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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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达到 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达到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评估或审计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 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 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会议批准, 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裁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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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方 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 行; 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办会议批 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裁办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上述交易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备案并 公开其相关交易文件和决策机构的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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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 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 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 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第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 规定。

已经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方。

已经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首次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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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 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第三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 的原因。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表决和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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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 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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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为二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的涵义适用《上市规则》第18.1 条的相关规定。本制 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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