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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Dec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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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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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对《公司 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据此变更拟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新增第五章“党的 组织”章节,《公司章程》原第五章及以后章节顺延。具体内容如下:
| 编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新增第十条 根据《党章》及《公司法》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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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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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 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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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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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6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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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 变化的,本章程将相应修订。 |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变 化的,本章程将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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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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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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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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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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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连续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上一届监事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 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 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连续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 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一 届董事会、上一届监事会、连续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一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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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 不得超过半数。 第一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 后各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工会或相关职工组织提名,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 举产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 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凡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的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或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监 |
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工会或 相关职工组织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最近两年内 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凡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最近 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不得被提名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前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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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审议前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 董事、监事选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 有的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累积 计算,并将该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向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 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 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 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实施办法如 下: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大 会董事选举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候 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 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 份代表的表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 |
事、监事选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 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 将该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事、 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 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股东大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实施办法如下: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 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选举 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候选人。 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 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 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配 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 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 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 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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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 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 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 决权;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 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 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 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董 事候选人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 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 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后,以 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会上 重新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止。但 是,如在某次董事选举中,未能选举 产生任何董事,则不论股东大会是否 已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该次 股东大会应结束董事选举,该次股东 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 产生的董事人数的差额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补足,若该次股东大会 |
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股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董事候 选人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票多 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 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大 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后,以尚未选 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的董 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会上重新进行董 事选举,直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 的董事人数为止。但是,如在某次董事 选举中,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则不 论股东大会是否已选举产生拟选举的 董事人数,该次股东大会应结束董事选 举,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与 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的差额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补足,若该次股东 大会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不足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 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举, 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表决 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举董 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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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不足本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 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 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 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 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 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 事,造成的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
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造成的 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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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党的组织 |
| 11 | 新增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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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新增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和纪 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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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新增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 《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 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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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领导支持纪委(纪检部门)履行 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四)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 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 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 群团工作;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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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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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释: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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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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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16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 17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 18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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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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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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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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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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