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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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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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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编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章程名称 |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第四条 |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山东联合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SHANDONG LIAHERD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 第六条 |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447.60万元。 |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342.80 万元。 |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
| 财务负责人。 | 负责人。 | |
|---|---|---|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 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 备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硝酸、纯碱、氯化 铵、硫化异丁烯、硝酸异辛酯、硝 酸铵、硝酸钠、亚硝酸钠、三聚氰 铵、氨水(≦10%)、液氨、硝基复 合肥、尿素、甲醇、碳酸氢铵生产、 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外,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 生产经营)。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型 平板显示器件、触摸屏、摄像头及其 周边衍生产品(含模块、主板、方案 、 背光、外壳、电子元器件等相关材料)、 智能控制系统产品、智能穿戴设备、 家电控制设备及配件、工业自动化设 备及配件等产品的设计、生产、经营、 研发和以上相关业务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纯碱、氯化铵、 硫化异丁烯、硝酸异辛酯、三聚氰胺、 氨水(≤10%)、尿素及各种有资质化 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从事货物、技术 进出口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外);农用碳酸氢铵的销售(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需许可经营的, 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前置许可经 营项目:液氨、硝酸、硝酸铵、硝酸 钠、亚硝酸钠、硝基复合肥、甲醇的 生产自销(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 月19日)。 |
| 第十八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33,447.60万股,均 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342.80万股,均 为普通股。 |
| 第四十四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依法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便于股东参加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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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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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 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 第六十七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或者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或者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的监事,或者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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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 条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一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 起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 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名。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 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 人数不得超过半数。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候选人由上 一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其候选 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最近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上一届董事会、上一届监事会、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 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 事人数不得超过半数。 第一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 各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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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 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凡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不得被提名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前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 积投票制度,即在董事选举中,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的 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累积计算 |
提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工会或相关职工组织提名,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 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 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凡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 员,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 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前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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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事候选人自由 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 的分别针对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限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 大会董事选举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 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 董事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 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 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每一股 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 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 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 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 效: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代表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 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 产生的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 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 并将该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 事、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 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股东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累积投票实施办法如下: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董 事选举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候 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配 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 表的表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 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 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 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 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 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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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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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 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 选);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 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 新的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 东大会上重新进行董事选举,直至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 数为止。但是,如在某次董事选举 中,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则不 论股东大会是否已选举产生拟选举 的董事人数,该次股东大会应结束 董事选举,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 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 数的差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补足,若该次股东大会实际选举产 生的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应在本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 事选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 董事的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 程规定选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 |
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股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董事 候选人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 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 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 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后,以尚 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 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会上重新 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止。但是,如 在某次董事选举中,未能选举产生任 何董事,则不论股东大会是否已选举 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该次股东大 会应结束董事选举,该次股东大会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的差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 举补足,若该次股东大会实际选举产 生的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 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 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 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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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选举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 非为公司董事,造成的董事缺额应 重新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二名及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 造成的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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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六 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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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可以设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但最多一名。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可以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但最多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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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 六条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 人,独立董事3 人。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独立董事3 人。 |
| 第一百零 七条 (十) (十五)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 第一百一 十一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 十三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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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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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6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 十七条 |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 以连任。 |
| 第一百二 十八条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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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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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 十九条 |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三 十条 |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三 十一条 |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 十二条 |
副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副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副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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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五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
| 第一百七 十条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其他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披露相关信 |
| 第一百七 十二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七 十四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
| 第一百七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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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条 |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
|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 时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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