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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7, 2014

54271_rns_2014-04-07_b341c537-c8e9-4e96-a7d4-d546c33e986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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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编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名称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山东联合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SHANDONG
LIAHERD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447.60万元。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342.80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
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
备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硝酸、纯碱、氯化
铵、硫化异丁烯、硝酸异辛酯、硝
酸铵、硝酸钠、亚硝酸钠、三聚氰
铵、氨水(≦10%)、液氨、硝基复
合肥、尿素、甲醇、碳酸氢铵生产、
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
外,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
生产经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型
平板显示器件、触摸屏、摄像头及其
周边衍生产品(含模块、主板、方案 、
背光、外壳、电子元器件等相关材料)、
智能控制系统产品、智能穿戴设备、
家电控制设备及配件、工业自动化设
备及配件等产品的设计、生产、经营、
研发和以上相关业务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纯碱、氯化铵、
硫化异丁烯、硝酸异辛酯、三聚氰胺、
氨水(≤10%)、尿素及各种有资质化
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从事货物、技术
进出口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外);农用碳酸氢铵的销售(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需许可经营的,
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前置许可经
营项目:液氨、硝酸、硝酸铵、硝酸
钠、亚硝酸钠、硝基复合肥、甲醇的
生产自销(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
月19日)。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447.60万股,均
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342.80万股,均
为普通股。
第四十四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依法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便于股东参加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依法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六十六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六十七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或者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或者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的监事,或者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七十二
条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第八十一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
起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
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名。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
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
人数不得超过半数。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候选人由上
一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其候选
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最近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上一届董事会、上一届监事会、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
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
事人数不得超过半数。
第一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
各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
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凡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不得被提名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前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
积投票制度,即在董事选举中,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的
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累积计算
提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工会或相关职工组织提名,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
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
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凡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
员,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
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前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事候选人自由
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
的分别针对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限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
大会董事选举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
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
董事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
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
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每一股
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
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
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
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
效: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代表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
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
产生的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
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
并将该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
事、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
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股东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累积投票实施办法如下: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董
事选举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候
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配
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
表的表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
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
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
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
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
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
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
选);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
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
新的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
东大会上重新进行董事选举,直至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
数为止。但是,如在某次董事选举
中,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则不
论股东大会是否已选举产生拟选举
的董事人数,该次股东大会应结束
董事选举,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
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
数的差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补足,若该次股东大会实际选举产
生的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应在本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
事选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
董事的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
程规定选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
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股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董事
候选人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
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
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
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后,以尚
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
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会上重新
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止。但是,如
在某次董事选举中,未能选举产生任
何董事,则不论股东大会是否已选举
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该次股东大
会应结束董事选举,该次股东大会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的差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
举补足,若该次股东大会实际选举产
生的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
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
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
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行的选举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
非为公司董事,造成的董事缺额应
重新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二名及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
造成的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第九十六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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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可以设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但最多一名。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可以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但最多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
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 人,独立董事3 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独立董事3
人。
第一百零
七条
(十)
(十五)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第一百一
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
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
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6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
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
以连任。
第一百二
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
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
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
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
十二条
副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副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副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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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
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
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其他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披露相关信
第一百七
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
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十六条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
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
时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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