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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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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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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防范内幕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监管通函》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做为公司各项分管工作负责人,子公司负责 人做为该独立单位全面工作负责人,均应知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中有关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主动在 分管的工作、部门、人员范围内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登记备案工作,本工作 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报告程序规定可合并进行。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证券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受 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相关登记备案档案的保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3、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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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影响;
-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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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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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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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
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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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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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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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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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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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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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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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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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尚未披露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及股利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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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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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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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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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非因国家政策原因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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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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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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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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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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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2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特殊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5、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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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 盘、 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 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公司各项分管 工作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做为该独立单位全面工作负责人,应在该类事项发生 时提示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履行和告知本部门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主动履行备案手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知内幕信息的两个工作日 内到证券部填写《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档案,由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进行管
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资料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须书面申请并经分管的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 至少包括接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全称及所在部门及职务,公司相关部 门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公司证券部存档备 查。
第十三条 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信息公开披露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委 员会山东监管局报备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 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对于 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时,公司应提示以上交易限 制。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 部门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 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监 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管理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联合化工 公司代码:002217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报备时间: | 年 月 | |||||||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称(个人填 写姓名) |
内幕信息知情 人企业代码(自 然人身份证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证券帐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与上市公司 关系(注2) |
知悉内幕信息 时间 |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3) |
内幕信息获取 渠道(注4) |
信息公开披露 情况 |
备案部门经办人: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 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 适用的条款。
附2:
保密提示函
一、本资料名称为 ,贵单位或
-
个人不得泄露该资料信息给其他第三方。
-
二、若因贵方资料保管不善,造成信息泄露,请立即通知我公司。
-
三、贵方不得利用获知该信息参与买卖我公司股票,也不得利用该信息建议
-
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
-
四、在本信息尚未公开前,贵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引用该信息重要内容。
-
五、贵方信息将在我公司留档备查。
资料提供方经办人: 日期:
资料接受方经办人: 日期:
| 接收资料单 位名称 |
接收资料单 位企业代码 |
接收经办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所任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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