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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Oct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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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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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6]128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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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 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 任组长、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 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 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 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 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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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 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 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 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 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 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 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 任。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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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经济处分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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