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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pr 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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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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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8.2条、第11.8.3条规定 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 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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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 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 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必须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 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 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可 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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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 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 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 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 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 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 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 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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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 事项”的规定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信息绝对 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制范围

(二)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 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 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 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甚至完成交付或过 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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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 : //www.cninfo.com.cn),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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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

  •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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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

  • (一)董事会决议;

  • (二)监事会决议;

  •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确定;

  • (四)股东大会决议;

  •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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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八)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九) 公司订立、变更或终止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十一)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十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十三)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十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十五)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七)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十八)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 生重大影响;

    • (十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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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形成相关决议;

  • (二十)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二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二十三)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二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二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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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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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由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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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 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子公司发生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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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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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公司证券部,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 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 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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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任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接到公司证券部编制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 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近期完成。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监事会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 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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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 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 (二)公司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公司证券部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

  • 并签发,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

  •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告媒体上进行形象 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 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 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将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二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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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知悉任何公众媒体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消息,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按交易所要求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章 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 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 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 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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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员法律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 定。

第六十八条 本适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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