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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Nov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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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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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71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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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1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 院”)同意启动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 预重整工作,并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担任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各项预重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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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清算组组织下召开了产业投资人遴选会议。2024 年 10 月 29 日,经各遴选委员提交遴选结果,确定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杭州骋风而来”)及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四川发展投资”)联合体、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 路资本”)作为重整投资人暨产业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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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别与杭州骋风而来、四川发展投资、智路资本以及智路资本指定的北 京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基金”)签署了《合力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预重整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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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 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合力泰进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及 公司将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与重整投资人、债权人、 出资人等各方的沟通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出资人会议、债权人会 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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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待公司重整完成后,各投资人成为合力泰 参股股东,不取得重整后合力泰的控制权。《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 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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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 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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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经与中选重整投资人磋商,目前公司已分别与杭州骋风而来、四川发 展投资、智路资本、紫光基金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后续合力泰被法院裁定 受理正式进入重整,且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将不再另行 组织遴选重整投资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骋风而来及四川发展投资联合体
1 、杭州骋风而来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CC849J7B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崇化村蒿山头南 48 号 1 幢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源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3 年 3 月 23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 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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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 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出资金额(万元) |
|---|---|---|---|
| 1 | 杭州骋风聚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60.00% | 30,000 |
| 2 | 杭州骋风聚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0.00% | 20,000 |
(3)杭州骋风而来的实际控制人:陈源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杭州骋风而来提供的资料,杭州骋风而来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包括智算中 心硬件集成、AI 算力交易平台业务以及算力应用业务。
杭州骋风而来成立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3 年 | 2024 年1-9 月 |
|---|---|---|
| 营业总收入 | 1,337.04 | 51,940.31 |
| 净利润 | 42.35 | 7,327.38 |
| 总资产 | 2,568.75 | 101,729.93 |
| 净资产 | 42.35 | 41,875.05 |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杭州骋风而来提供的资料,杭州骋风而来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 动关系。
本次重整投资前,杭州骋风而来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3
根据杭州骋风而来提供的资料,杭州骋风而来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及自筹资金。
2 、四川发展投资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AE3QM76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151 号 B 座
42 楼
法定代表人:宋贵祥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 年 1 月 18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出资金额(万元) |
|---|---|---|---|
| 1 | 四川发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6.67% | 2,000 |
| 2 | 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33.33% | 1,000 |
(3)四川发展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四川发展投资提供的资料,四川发展投资主营业务为管理各类证券投资 基金产品开展投资工作。截至目前,四川发展投资合计成功发行 16 支私募证券 基金产品,管理资产规模近 50 亿元,是四川最大的国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四川发展投资充分依托四川发展强大的资金实力、各类资源协调能力及众 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综合利用资金实力、专业人才、客户资源、市场渠道等方 面丰富资源,开展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金融活动。
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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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
| 营业总收入 | 7,381.46 | 1,091.34 | 30,371.35 |
| 净利润 | 10,519.26 | 835.47 | 27,530.89 |
| 总资产 | 429,432.23 | 382,967.74 | 379,911.72 |
| 净资产 | 429,386.11 | 382,942.69 | 379,868.44 |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四川发展投资提供的资料,四川发展投资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 动关系。
本次重整投资前,四川发展投资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四川发展投资提供的资料,四川发展投资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
(二)智路资本及其指定的紫光基金
1 、智路资本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EAYL91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2 号 57 幢 9 层 901-3 室 法定代表人:徐小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 年 5 月 5 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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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出资金额(万元) |
|---|---|---|---|
| 1 | 北京启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40.00% | 4,000 |
| 2 | 广大融信(珠海横琴)控股有限 公司 |
35.00% | 3,500 |
| 3 | 北京智元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5.00% | 2,500 |
(3)智路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李滨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智路资本提供的资料,智路资本是一家具有全球化视野及产业资源的专 业股权投资机构,专注于半导体核心技术及其他新兴高端技术投资机会,投资了 UTAC(全球前十的半导体封测企业)、日月新 ATX(全球前十半导体封测企业), 晟盈半导体(与 ASMPT 合作投资)、义柏科技 ePAK(晶圆载具全球龙头)、 工业级压力传感器公司 Huba Control(从西门子分拆)、微机电传感器公司 ScioSense(与 ams OSRAM 合作投资)、华勤技术(股票代码:603296)等项目。
智路资本指定投资主体为烟台海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海 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正式开展投资业务活动,尚无主要财务数 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智路资本提供的资料,智路资本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智路资本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智路资本提供的资料,智路资本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或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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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紫光基金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7T54A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融慧园 6 号楼 9 层 960 室 法定代表人:阙里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 年 4 月 1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出资金额(万元) |
|---|---|---|---|
| 1 | 北京紫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3)紫光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紫光基金提供的材料,紫光基金作为新紫光集团旗下唯一全资控股的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专注于高科技行业的产业投资,以专项基金、直投基金 及母基金等多种形式围绕集团“大研发、大制造、大市场”战略,推动集团与战 略合作伙伴共建新质生产力产业生态。
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
| 营业总收入 | 690,566.11 | 0 | 0 |
| 净利润 | -2,200,955.14 | -29,274,016.74 | -36,819,764.28 |
| 总资产 | 987,188,985.90 | 905,239,897.49 | 850,928,492.56 |
| 净资产 | 983,456,639.4 | 905,232,622.6 | 850,912,8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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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紫光基金提供的材料,紫光基金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紫光基金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紫光基金提供的材料,紫光基金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或 自筹资金。
二、《预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 (一)《预重整投资协议》 杭州骋风而来
1、协议各方
甲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标的股票、成 为重整后合力泰的参股股东。
(2)投资主体
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共计 2 个主体(分别为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一、 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作为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资主 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3)投资标的
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共计取得重整后合力泰 375,000,000 股转增 A 股股票,占重整后合力泰总股本约 5.01%(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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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 (4)投资对价
本次重整投资转增的 375,000,000 股票中,200,000,000 股由乙方或其指定主 体之一取得,受让单价为 0.8 元/股;175,000,000 股由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取 得,受让单价为 0.905 元/股。乙方合计支付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 318,375,000 元(大写:叁亿壹仟捌佰叁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整)。
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一取得的 200,000,000 股 24 个月内不减持,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取得的 175,000,000 股 12 个月内不减持。
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 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甲方发展。
3、锁定期
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并且自取得本协 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一取得的 200,000,000 股 24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取得的 175,000,000 股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交易实施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 付本次投资的投资保证金 63,675,000 元(大写:陆仟叁佰陆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 整);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支付本次投资的投资保证金 31,837,500 元(大写:叁仟壹佰捌拾叁万柒仟伍佰 元人民币整)。
在合力泰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上午 12 时前,乙方应 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 222,862,500 元(大写:贰亿 贰仟贰佰捌拾陆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整)一次性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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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治理安排
乙方取得甲方股票后,向甲方委派 1 名非独立董事,向甲方委派 1 名副总经 理;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取得甲方股票后,愿意通过有关主体在 3 个月内与甲方共 同注册合资公司,由甲方控股。
6、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 生效。
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 序;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 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 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1)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 (2)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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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裁定受理重整;
(3)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 序;
(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 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6)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 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法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重整计划中涉及乙方投资事项与本协议约定有 实质性差异;
(8)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 (二)《预重整投资协议》 四川发展投资
1、协议各方
甲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且甲方股票未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乙 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标的股票、成为重整后合力泰的参股股东。
(2)投资主体
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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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主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3)投资标的
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合力泰 225,000,000 股转增 A 股股 票,占重整后合力泰总股本约 3.01%(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总股本为 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
(4)投资对价
本次重整投资的转增股票受让单价为 0.905 元/股,乙方合计支付转增股票现 金对价人民币 203,625,000 元(大写:贰亿零叁佰陆拾贰万伍仟元)。
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
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 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甲方发展。
3、锁定期
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并且自取得本协 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交易实施安排
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时缴纳的 500 万元报名保证金自动转为投资保 证金(不计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另外向临时管理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投资保证金 40,725,000 元(大写:肆仟零柒拾贰 万伍仟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投资保证金 20,362,500 元(大写:贰仟零叁拾陆万贰仟 伍佰元)。
在合力泰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上午 12 时前,乙方应 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 137,537,500 元(大写:壹亿 叁仟柒佰伍拾叁万柒仟伍佰元)一次性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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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 生效。
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 序;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 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 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1)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2)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
(3)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 序;
(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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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 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6)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 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法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重整计划中涉及乙方投资事项与本协议约定有 实质性差异;
(8)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 (三)《预重整投资协议》 智路资本
1、协议各方
甲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乙方指定投资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标 的股票、成为重整后合力泰的参股股东。
(2)投资主体
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资主 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3)投资标的
乙方指定投资人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合力泰 37,000 万股转 增 A 股股票,占重整后合力泰总股本约 4.95%(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 总股本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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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对价
本次重整投资的转增股票受让单价为 0.905 元/股,乙方指定投资人合计支付 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 334,850,000 元(大写:叁亿叁仟肆佰捌拾伍万元整)。 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
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 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甲方发展。
3、锁定期
乙方指定投资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并且 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交易实施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 乙方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第一笔投资保证金 66,970,000 元(大写:陆仟陆佰玖拾柒万元整)。在乙方完成上述支付后的三个 工作日内,临时管理人应向乙方全额原路退回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时缴纳 的 5,000,000 元(大写:伍佰万元整)报名保证金(不计息);在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乙方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第二笔投资保证金 33,485,000 元(大写:叁仟叁佰肆 拾捌万伍仟元整)。
在合力泰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上午 12 时前或甲乙双 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且甲方/临时管理人已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全额退回 投资保证金后,乙方指定投资人应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后的剩余 部分 234,395,000 元(大写:贰亿叁仟肆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一次性支付至临 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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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 序;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 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 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1)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2)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
(3)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 序;
(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 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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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 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法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重整计划中涉及乙方及乙方指定投资人投资事 项与本协议约定有实质性差异;
(8)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 (四)《预重整投资协议》 紫光基金
1、协议各方
甲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乙方指定投资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标 的股票、成为重整后合力泰的参股股东。
(2)投资主体
根据本协议约定,相关主体支付保证金后,由乙方指定相关主体全面承接本 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资主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 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3)投资标的
乙方指定投资人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合力泰 5000 万股转增 A 股股票,占重整后合力泰总股本约 0.67%(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总 股本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 准)。
(4)投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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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整投资的转增股票受让单价为 0.905 元/股,乙方指定投资人合计支付 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 45,250,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贰拾伍万元整)。
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
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 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上市公司发展。
3、锁定期
乙方指定投资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并且 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交易实施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 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将本次投资的第一笔投资保证金 9,050,000 元(大写:玖佰 零伍万元整)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将本次投资的第二 笔投资保证金 4,525,000 元(大写:肆佰伍拾贰万伍仟元整)支付至临时管理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合力泰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上午 12 时前或甲乙双 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且甲方/临时管理人已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乙方 指定主体全额退回投资保证金后,乙方指定投资人应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 资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 31,675,000 元(大写:叁仟壹佰陆拾柒万伍仟元整)一次 性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 生效。
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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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 序;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 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 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1)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2)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
(3)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 序;
(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 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 无法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6)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 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法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重整计划中涉及乙方及乙方指定投资人投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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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本协议约定有实质性差异;
(8)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三、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的价格综合考虑了其各项投资风险,经过市场 化机制确定,本次重整投资人所支付的对价将作为未来合力泰重整计划草案的一 部分,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重整投 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所支付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务、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因此,上述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未来在重整投 资人的支持下,合力泰有望妥善化解风险,可根据届时情况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 示,公司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维护。此外,公司将聘请财务顾问,就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 份的价格出具《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 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
四、锁定期安排
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票中,杭州骋风而来或其指定主体取得的 200,000,000 股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 24 个月。杭州骋风而来或其 指定主体取得的 175,000,000 股及四川发展投资联合体、智路资本、紫光基金受 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 12 个月。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 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合力泰进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及公司 将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与重整投资人、 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的沟通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出资人会议、债权 人会议表决。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待公司重整完成后,各投资人成为合力泰 参股股东,不取得重整后合力泰的控制权。《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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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六、风险提示
(一)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合力泰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 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
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将于2024 年11 月25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三)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不 能转正,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最终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不成功,上市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 险。如果上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重整投资人履约的风险
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 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
(五)《预重整投资协议》被解除的风险
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 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公司近期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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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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