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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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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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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收到贵会补充反馈意见,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一起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核查, 现将回复报告贵会。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请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充分听取、征求股 东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公司对章程中的分配条款进行了完善。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详细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回报规划;2012 年 9 月 8 日, 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该项决议的股 东所代表的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15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四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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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等事项做了细化,进一步完 善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该项决议的股东所 代表的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发行人最新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主要规定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如下: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 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现 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 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因此,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发行人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的说明

近三年来,公司均按照公司章程进行了现金分红。2013 年度因公司年度可 分配利润为负值,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2014 年度公司以总股本 1,078,42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4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15 年 度公司以总股本 1,422,474,2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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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现金分红比率
2013年 - -6,341.31 -
2014年 1,509.80 12,568.68 12.01%
2015年 2,275.96 18,640.33 12.21%
最近三年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
现金分红比率
3,785.76 8,289.23 45.67%

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当年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当年提取公积金金额 除 2013 年发行人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数未进行现金分红外,发行人 2014 年和 2015 年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分别为 12.01% 和 12.21%,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45.67%,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最近三年,发行人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口径比例如 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现金分红比率
2013年 / -6,341.31 /
2014年 1,509.80 14,722.41 10.26%
2015年 2,275.96 21,810.58 10.44%
合计 3,785.76 30,191.68 12.54%

按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口径计算,除 2013 年发行人净利润为负未 进行分配外,发行人 2014 年和 2015 年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 10.26%和 10.44%,最近三年累计分红比例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净利润比例为 12.54%,占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比例为 37.62%。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方案符合当时的《公司章程》及《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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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近三年来,发行人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现金分红比例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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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页无正文,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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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凯

曾大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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