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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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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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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17 公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14-049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 ” “ ”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 合力泰 、 本公司 )向文开福、 曾力、陈运、马娟娥、张永明、尹宪章、李三君、余达、曾小利、唐美姣、深圳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泰和县行健投资有限公司(“行健投资”)、 泰和县易泰投资有限公司(“易泰投资”)、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光大资本”)、 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红土”)等十五方(“交易对方”)发 “ ” “ ” 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西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合力泰 、 标的公司 ) 合计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前述行为称为“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相关工作已经完成,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发行对象做出了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承诺、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关于无违法行为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关于标的资产业绩的承诺等;文开福、曾力、陈运、马娟娥、尹宪章、 李三君、余达、曾小利、唐美姣、行健投资、易泰投资(“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 人”)做出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 承诺、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等。
对于上述承诺已被《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引用,上述各方对上市公司在该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 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述各方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所做出的以下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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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法律、 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需的相关信 息和文件,承诺人保证就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 、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江西合力泰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承诺人已经依法对江西合力泰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 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承诺人合法持有江西合力泰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任何信托安排或股份代 持,不代表任何其他方的利益,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同时,承诺人 保证该等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始终保持上述状况;
承诺人同意江西合力泰其他股东将其所持的江西合力泰股权转让给上市公 司,承诺人自愿放弃对上述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如适用);
承诺人保证承诺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承诺人转让江西合力 泰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承诺人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承诺人转让江西合力泰股权 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 、关于无违法行为的确认函
交易对方中文开福等十名自然人承诺:
承诺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拥 有与上市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 合法主体资格;
承诺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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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发生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亦不存在潜在的前述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
承诺人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亦 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交易对方中行健投资等五名法人及星通投资承诺:
承诺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主体,承诺人系拥有与 上市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 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承诺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承诺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发生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亦不存在潜在的前述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
承诺人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亦 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 、关于江西合力泰业绩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 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全体交易对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及大正海地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江 西合力泰 2013 年 7-12 月的预测利润数为人民币 9,880 万元(不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预测值分 别为 17,992.18 万元、24,985.71 万元及 31,975.11 万元。全体交易对方与上市公 司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确认,以不低于上述评估报告评估预 测的净利润为前提,本次盈利预测补偿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三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的预测值分别确定为 17,992.18 万元、24,985.71 万元及 31,975.11 万元。
上市公司应当分别在补偿期间每个年度的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具备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利润数出具盈利专项审核报告。
实际利润数和预测利润数之间的差异根据盈利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计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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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目标公司江西合力泰 2013 年 7-12 月的预测利 润数为人民币 9,880 万元。若该利润补偿期间目标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小于 上述净利润承诺数,由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江西合力泰在 2014 年至 2016 年的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小于“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3)第 270B 号”资产评估报告预 测的江西合力泰同期净利润数的,则上市公司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 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补偿责任人关于江西合力泰在该年度实际净 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补偿责任人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补偿, 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 现利润数)÷江西合力泰三年利润补偿期间累计承诺利润数×上市公司本次购买 江西合力泰 100%股权的交易总价格-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江西合力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补偿责任人不负有补偿义务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五日内向其出具确认文件。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目标公司 2013 年 7-12 月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 小于净利润承诺数的,其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对 2014 年至 2016 年的利润补偿期间应补偿金额进行的补偿,补偿责任人应 当先以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该等 应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如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未能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补偿责任人补偿的股份将无偿赠予上市公司赠送 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其 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份登记日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获赠股份。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补偿责任人因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进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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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各方一致同意,若因 2014 年至 2016 年利润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红 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补偿责任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 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 比例)。
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上市公司补偿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完 毕。
各方一致同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西合力泰做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如果江西合力泰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内补偿责任人已经支付的补偿 额,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还需另行补偿,张永明、深创投、光大资本和南昌红 土不再参加该等期末减值补偿。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内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先以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 的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 销。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同意注销,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补偿的股份将无偿 赠予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上市 公司全体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份登记日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获赠 股份。
因江西合力泰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 人以现金补偿。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按其各自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的江西合力泰 股权比例占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的江西合力泰股 权比例之和的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现金,并相互承担 连带责任。
各方一致同意,若因利润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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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的数量 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期末减值额应为江西合力泰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作价减去期末江西合 力泰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 评估值的影响数。上述期末减值测试的结果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接到上市公司补偿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完 毕。
各方一致确认,无论如何,补偿责任人因江西合力泰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 偿合计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补偿责任人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届时尚未 出售的股份数量;补偿责任人因江西合力泰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合计补偿的 总金额不超过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上市公司向补偿责任人支付的全部对价。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5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4 年 3 月 31 日)起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内,承诺 人均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深创投、南昌红土、光大资本、张永明承诺:自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十二个月(“锁定 期”)内,承诺人均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配套融资发行对象尹江、星通投资、王凯、李铁骥承诺:自承诺人认购的上 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4 年 7 月 11 日)起三十六 个月(“锁定期”)内,承诺人均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6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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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将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承诺人不发生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 取薪酬;
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 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承诺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 预。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7 、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人承诺:在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后,将从根本上避免 和消除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具体承诺如下:
(1)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诺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 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会从事对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
(2)承诺人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触摸屏和中小尺寸液晶显示 屏及其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浓硝酸、稀硝酸、硝酸铵、硝盐(硝酸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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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钠)、三聚氰胺、硫化异丁烯、甲醇、液氨、纯碱、氯化铵、硝基复合肥、 硝酸异辛酯、氨水等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运输相关的业务;
(3)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再以任何形式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或项目,亦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 租赁经营、委托管理、代理、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身份或其他 身份)参与或间接从事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或项目;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将来若因开展业务、募股资金运用、收购 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保证采取以下措 施避免同业竞争:(1)通过收购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上市公司;(2)促使竞争 方将其持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放弃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4)任何其他有效的能够避免同业竞争的 措施;
(4)凡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 会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 会让予上市公司。无论是由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研究开发的、或与中国境内其 他企业合作开发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上市公司有优 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如拟在中国境内外出售其与上市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上市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诺人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时给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 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5)如果上市公司在其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 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承诺人仍然是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人同意上市公司对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相关业务在 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即承诺将该等竞争性资产及/或股权注入上市公 司),或将竞争性资产及/或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并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 前将该等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
(6)对于上市公司在其主营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 而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承诺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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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人同意除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再从事该等业 务(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前述事项进行表决时,承诺人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并通知承诺人,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将不从事该等业务;
(7)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作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之业 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 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8)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 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8 、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后,将减少和规范 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承诺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关联 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
(2)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在股东大会对前述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承诺人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以提高关联交易 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 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定价原则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有可比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等公允、合理市场价格或收费标 准确定交易价格;
没有前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确定;
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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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实际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收费标准。
(4)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与上市公 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予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利益;
(5)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 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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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承诺人作为控股股东期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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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关联方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承诺人承担因此 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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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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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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