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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Dec 31, 2024

54271_rns_2024-12-31_be284709-0864-4801-bc0e-11f262332498.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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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 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22 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重整一案,并 于同日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 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4 年 12 月 23 日,贵院裁定批 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并终止合力泰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重整计划执行主体为合力泰,管理人负责监督合力泰执行重 整计划。

2024 年 12 月 30 日,合力泰向管理人提交了《合力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公司 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 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 关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 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合力泰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 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监督期届满或者合力泰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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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贵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 督职责终止。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 作的核心内容为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 的执行、信托合同的签署及重整费用的支付等。

二、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工作的监督

(一)重整投资人转增股票受让价款支付进展

根据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产 业投资人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北京 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应当支付重整投 资款共计 902,100,000 元。根据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 整投资协议》,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13 家财务投资人或 其指定主体应当支付重整投资款共计 1,012,700,000 元。前述 全体重整投资人应当支付重整投资款合计 1,914,800,000 元。

2024 年 12 月 24 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 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及重整计划规定需支付的全部转增股 票受让价款。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进展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3,116,416,22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4 股的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4,362,982,708 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拟转增 的 4,362,982,708 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增至 7,479,398,928 股。上述 4,362,982,708 股股份全部登记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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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开立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专用账户”)。

三、对破产服务信托合同签署工作的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为优化合力泰资产结构,并进一步提高 债权清偿率,由合力泰及/或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西合力泰”)设立平台公司承接全部拟剥离资产, 并将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以所持平台公司全部股权作为信 托财产,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向债权人分配。合力泰将根据综 合因素选择信托公司。

2024 年 12 月 24 日,委托人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已与受 · 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民信托 凤凰 16 号合力泰 重整服务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所应当签 署的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现已完成签署。

四、公司不存在需留债展期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有财产担保债权对 应的担保财产合力泰决定予以保留的,则就担保财产评估价 值范围内的债权在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予以留债 分期清偿。在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合力泰可以按 照裁定确认金额及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方案向前述债权人 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明确留债金额、期限、利率及后续偿 付安排。

根据合力泰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审查情况以及合力泰对 于相关担保财产的保留/剥离决定,合力泰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中不存在对应担保财产需要予以保留的情形,故合力泰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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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无需向相关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五、对重整费用支付执行工作的监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 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重整费用包括对于重整案件 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 转增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 构的费用、财产管理和变价费用、设立信托计划的相关费用、 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目前,公司管理人 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完 毕转增股票登记费用,剩余需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按照相关 协议约定或预计发生情况全额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

六、对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根据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人的监督 意见如下:

(一)重整计划有关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 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 完毕: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将能够满足本重 整计划项下现金偿债所需的转增股票受让价款支付至管理 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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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

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专用账户;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

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留债清偿债权人就其留债展

期清偿的债权部分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

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已经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截至目前,根据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重整 投资人已将全部转增股票受让价款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 户;全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登记至 管理人专用账户;合力泰已经与江西合力泰共同作为委托人 与受托人签署完毕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按照重整计划 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或者全额提存至管理人 的银行账户。合力泰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 行完毕的标准,可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 职责,在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合力泰在执行期限内完 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确认合力泰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合力泰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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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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