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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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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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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合力泰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凯 联系电话:010-59312907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爱亮 联系电话:010-5931290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
会议通知及其决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
会议通知及其决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
会议通知及其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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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于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的
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公司存在董
事会审议前
将部分募集
资金用于置
换预先投入
自有资金的
情形。
对相关人员
进行培训,增
强合规意识。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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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王传福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诺
不适用
黄晓嵘、李爱国、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
不适用
郭仁翠、李林波、李林聪、李林松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王传福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不适用
郭仁翠、黄晓嵘、李爱国、李林波、李林聪、李林松、深圳市业际
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郭仁翠、黄晓嵘、李爱国、李林波、李林聪、
李林松、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王传福关于保证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承诺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杜海滨、贺
路、黄晓嵘、李爱国、李林波、李林聪、林洁如、刘清华、深圳长
颐海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今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易鸿芳、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等事项的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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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杜海滨、贺
路、黄晓嵘、李爱国、李林波、李林聪、林洁如、刘清华、深圳长
颐海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今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易鸿芳、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长颐海
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今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无违法违规
行为的承诺
不适用
杜海滨、贺路、黄晓嵘、李爱国、李林波、李林聪、林洁如、刘清
华、易鸿芳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郭仁翠、黄晓嵘、李爱国、李林波、李林聪、
李林松、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王传福关于如下承诺:
“一、截至2014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除已向上市公司及其为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书面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以下情形:
1.目标公司对其他任何单位/人应承担的债务;2.目标公司为其他任
何人的债务向任何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和留置),或者在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担保权
益;3.目标公司从事或参与其他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最终使目标公司在将来可能被处以重大罚款或承担重大法律责
任;4.目标公司以原告、被告或其他身份已经涉及的其他任何争议
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卷入或可能卷入
任何刑事程序、可能使目标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后果的调查、行政程
序。
二、自2015年1月1日至目标公司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交割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任何上述事项应及时告知上市
公司及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并书面披露该等事项具体
情形;三、如目标公司因任何交割日之前发生的上述事项而受到损
失,承诺人将自上述损失确认后30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杜海滨、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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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路、黄晓嵘、李爱国、李林波、李林聪、林洁如、刘清华、深圳市
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易鸿
芳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陈运、李三君、马娟娥、泰和县行健投资有限公司、泰和县易泰投
资有限公司、唐美姣、文开福、尹宪章、余达、曾力、曾小利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不适用
陈运、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李三君、马娟娥、南昌红土创新资
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星通生态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和县行健投资有限公司、泰和县
易泰投资有限公司、唐美姣、文开福、尹宪章、余达、曾力、曾小
利、张永明关于无违法行为的确认函交易对方中文开福等十名自然
人承诺:“承诺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
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承诺人不存在负有
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承诺人最近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发生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亦不存在潜在的前述重大民事诉
讼或仲裁;承诺人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最近3年亦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交易对方中行健
投资等五名法人及星通投资承诺:承诺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主体,承诺人系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不
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承诺人不存在负
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承诺人最近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发生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亦不存在潜在的前述重大民事诉
讼或仲裁;承诺人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最近3年亦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截至目前承诺人
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不适用
陈运;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李三君;马娟娥;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和县行健投资有
限公司;泰和县易泰投资有限公司;唐美姣;文开福;尹宪章;余达;曾力;
曾小利;张永明1、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交易对方
承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法律、
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
必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承诺人保证就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
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合力泰为具有完全民事权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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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承诺人已经依法对 合力泰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 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承诺人合法持 有合力泰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任何信托安排或股份代持,不代 表任何其他方的利益,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 利,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 束;同时,承诺人保证该等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始终保持 上述状况;承诺人同意合力泰其他股东将其所持的合力泰股权转让 给上市公司,承诺人自愿放弃对上述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如 适用);承诺人保证承诺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承诺 人转让合力泰股权的限制性条款;承诺人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 或潜在的影响承诺人转让合力泰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截至目 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 王宜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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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彭凯 刘爱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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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