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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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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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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 [2015]37020018 号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 定,编制《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 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 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 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配 套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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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燕

·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胡乃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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