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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Feb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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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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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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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交易 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拟实施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 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要求,本所律师就自 2014 年 5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交易各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 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人员”) 买卖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 人员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 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自查报告,相关人员的书面 声明和承诺等文件(以下合称“核查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核查范围内人员在自查期间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获取收益的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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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提供的核查文件,于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仅上 市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王宜明、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波电子”) 财务总监冯仁香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该等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1、王宜明股票账户:0124143258,在自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相关情况如下:

日期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4-05-21 002217 *ST合泰 300 73,241,427 买入
  • 2、冯仁香,股票账户:0158428941,在自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 的相关情况如下:

日期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摘要
2014-09-11 002217 *ST合泰 3,000 3,000 买入
2014-09-17 002217 *ST合泰 3,000 6,000 买入
2014-09-18 002217 *ST合泰 -6,000 0 卖出
2014-09-24 002217 *ST合泰 5,000 5,000 买入
2014-10-09 002217 *ST合泰 -5,000 0 卖出
2014-10-14 002217 *ST合泰 3,000 3,000 买入
2014-10-17 002217 *ST合泰 3,000 6,000 买入
2014-10-22 002217 *ST合泰 -6,000 0 卖出

除王宜明和冯仁香外,其他核查范围内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形。

二、 对相关股票买卖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 2014 年 11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发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 牌公告》,根据该公告,因拟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上市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停牌。

2、 根据王宜明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其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知悉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相关事宜。王宜明确认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系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误买入所致,该等买卖行为与上市公司的本次重组无关。王宜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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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内幕消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存 在任何内幕交易的情况。

3、 根据冯仁香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其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知悉上市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平波电子 100%股权相关事宜。冯仁香确认其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系依据市场公开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进行,该等买卖行为与上 市公司的本次重组无关。冯仁香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内幕消息,亦未接受任何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王宜明和冯仁香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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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劲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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