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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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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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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力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传真 : (86-755) 25870780 传真 : (86-411) 82507579 传真 :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 (1-212) 7038720 传真 : (86-21) 52985492 传真 : (86-20) 28059099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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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以及于2014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根据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发布 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告》以及于2014年5月4 日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已于2014 年5月4日变更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4 日在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合力泰3期综合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文开福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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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23,213,3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 司截至 201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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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2) 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3) 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2013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4) 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5) 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6)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7)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8) 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授权董事长批准向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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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9)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贷款额度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10)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423,213,358股同意,占投票总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投票 总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投票总股份数的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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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大力
执业律师:
张亚萍
执业律师: 刘 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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