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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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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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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由公 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股票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股 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参考附件格式),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证券投资部配合董 事会秘书完成数据和信息申报及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变动 当日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 2),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 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 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 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

编号(董秘填写):

公司证券投资部: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证券投资部予 以确认。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 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数量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 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编号(董秘填写):

公司证券投资部:

通过申请及证券投资部确认,本人进行了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股股东账户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本次交易数量
本次交易后持股数
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附上经本人签字的交易清单)

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 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