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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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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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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 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 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 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具体 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4、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投资标的(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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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购买资产,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 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3、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4、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投资,可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具体投资项目。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规定。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 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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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主管副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 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 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 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 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 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 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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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 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 授权人员不得接触该等决议、合同、协议、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原则上应经过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 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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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 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 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 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 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 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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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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