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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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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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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华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开披露为原则,保证所 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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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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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 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 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 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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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 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 露的理由和期限。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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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则明确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 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 《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披露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 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每年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 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 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应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以公告的形式就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刊载于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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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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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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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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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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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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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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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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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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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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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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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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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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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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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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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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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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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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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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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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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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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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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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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 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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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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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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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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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 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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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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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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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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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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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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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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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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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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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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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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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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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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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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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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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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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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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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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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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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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具体 每一项所指重大事项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 午 3:30 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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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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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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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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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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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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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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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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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
时停牌的,应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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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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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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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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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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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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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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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要求事项的基础上,对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 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 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九条 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 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监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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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 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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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 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 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 10 年。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六)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 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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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代为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或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 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 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董事会办公 室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公司的专业信息,在即将发生 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职能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第 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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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 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 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 性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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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 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 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在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五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 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 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 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 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约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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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同时将 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 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 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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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息或信 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 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经营分析、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 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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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现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规则》及有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内容执行。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办法, 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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