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NA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55477_rns_2021-03-29_f71e4199-a9f9-4d3f-a1f6-b7c60c00980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 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 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
-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
(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本 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以外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 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 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 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 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 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 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 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 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 任人、财务部门、法律顾问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 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 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 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 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公司 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