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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C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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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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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8 债券代码:123102 债券简称:华自转债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华自”)。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全资子公司前海华自补充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前海华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 新区分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1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 670 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7,000.00 万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55,278,510.94 元。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1]15191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补充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前海华自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南
湘江新区分行
18058801040002471 60,000,000 深圳区域运营
中心建设项目

三、补充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 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统一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058801040002471 ,截止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护湘、刘立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