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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C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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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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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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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的委托,担任华自科技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 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赎回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华自科技向本所保证:华自科技已向本所 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华自科技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对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并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同意华自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赎回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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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华自科技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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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延长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有效期延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 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 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注册
2020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0]2621 号《关于同意华 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
(三)发行及上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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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公开发行67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 值100元,发行总额67,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时间为2021年4月1日,债券简称“华自转债”,债券代码 “123102”,转股期限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其内部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交易。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 概况”之“(二)本次发行主要条款”之“11、赎回条款”之“(2)有条件赎 回条款”约定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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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 i× t/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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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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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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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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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 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华自科技已满足赎回条件
根据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 格为9.28元/股。
根据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因 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华自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9.26元/股,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4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增发股份调整可转 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因公司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0万股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华自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9.2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自2021年7月26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自2021年9月22日 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华自转 债”当期转股价格(即9.25元/股)的 130%(即12.03 元/股),已经触发《募集 说明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本次赎回满足《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赎回条件。
三、本次赎回的批准
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华自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华 自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 “华自转债”。公司独立董事于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公 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 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按照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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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华自转债”。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赎回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满足《实施细则》 《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本次赎回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 的批准,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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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莫 彪 经办律师: 周晓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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