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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C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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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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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证券代码: 30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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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1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 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7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17.15 万股的 2.97%。

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89%。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2.7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2.11%。首次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6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58%,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84%;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5.2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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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08 元/股,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08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 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 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8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 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 48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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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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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0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0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2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1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31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4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3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34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37
第八章 附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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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自科技、本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
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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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业务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 注:①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② 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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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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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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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 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288 人,具体包括:

  • 1、 公司董事;

  •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 公司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 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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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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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7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17.15 万股的 2.97%。

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89%。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2.7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2.11%。首次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6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5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84%;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2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第一类限 占授予第一类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佘朋鲋 中国 董事兼总经理 40.00 66.67% 0.16%
2 袁江锋 中国 董事兼副总经理 10.00 16.67% 0.04%
3 陈红飞 中国 财务总监 10.00 16.67% 0.04%
合 计 60.00 100.00% 0.23%

注:①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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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② 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 ③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三)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有效期

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 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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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的解除限售期与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注销。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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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0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6.0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14 元的 50%,为每 6.07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28 元的 50%,为每股 5.64 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60 元的 50%,为每股 5.30 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74 元的 50%,为每股 5.37 元。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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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对象在股份登记前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该等份额由公司注销。

2、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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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 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N 100% 8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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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 行业竞争力提升。 该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该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提升公司竞 争能力以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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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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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 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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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3、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 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 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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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第二类限 占授予第二类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佘朋鲋 中国 董事兼总经理 20 2.86% 0.08%
2 袁江锋 中国 董事兼副总经理 20 2.86% 0.08%
3 宋辉 中国 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20 2.86% 0.08%
4 苗洪雷 中国 董事兼副总经理 20 2.86% 0.08%
5 周艾 中国 副总经理 12 1.71% 0.05%
6 陈红飞 中国 财务总监 20 2.86% 0.08%
7 唐凯 中国 副总经理 20 2.86% 0.08%
小 计 132 18.86% 0.52%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528 75.43% 2.06%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660.00 94.29% 2.58%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40.00 5.71% 0.16%
合 计 700.00 100.00% 2.74%

注:①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②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 ④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三)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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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 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

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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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6.08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0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14 元的 50%,为每 6.07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28 元的 50%,为每股 5.64 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60 元的 50%,为每股 5.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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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74 元的 50%,为每股 5.37 元。 3、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优秀人 才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 且激励对象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和二级市场市值水平的提升,使员工 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也为了更好 地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 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再次,公司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的授予价格,同时也设置了合理且具 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助于进一步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 性,提升公司长远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并最终确定 6.08 元/股,此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有助于稳定核心骨干员工及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 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 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 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11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自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相关定价依 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 之第 8.4.4 条规定,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骨干员工 及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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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对象在股份登记前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该等份额由公司注销。 2、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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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1 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2 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 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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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满足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 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比例,个人当年 实际可归属的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实际可归属的比例:

考核评级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N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 行业竞争力提升。 该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该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提升公司竞 争能力以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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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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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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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之间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 2021 年 6 月 11 日,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 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6.08 元。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 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 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 2021 年 6 月 11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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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标的股价:11.52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52%、27.86%、28.74%(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 年、两年、三年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5)股息率:1.88%、1.87%、1.23%(分别采用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 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初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 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2021
(万元)
2022
(万元)
2023
(万元)
2024
(万元)
首次授予权益
授予权益类型
数量(万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0.00 326.40 95.20 141.44 68.00 21.76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60.00 3,735.60 1,064.64 1,601.60 803.17 280.00
首次授予权益合计 720.00 4,062.00 1,159.84 1,743.04 871.17 287.96
  •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 40 万股,预留部分授 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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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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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照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 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 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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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 员,则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同期 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 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 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 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辞职,包括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 公司解聘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定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

  • 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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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 除限售/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 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

2、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而不再公司任职的,其已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同期存款利率 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公而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公而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 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 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 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对激 励对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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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 购注销;其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 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 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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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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