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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C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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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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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债券代码:123102 债券简称:华自转债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21 号文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了 6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7,000 万元, 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 11,868,998.49 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 658,131,001.51 元,扣除其他应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2,852,490.57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655,278,510.94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5191 号《华 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 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子公司湖北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湖南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均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长沙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路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金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
| 华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南 湘江新区分行 |
587276225962 | 143,000,000 | 新能源自动检 测装备及数控 自动装备生产 项目 |
| 华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南 省分行 |
431312888013000725248 | 146,000,000 | 水处理膜及膜 装置制造基地 项目 |
| 华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福元路支 行 |
43050175403600000369 | 181,000,000 | 深圳区域运营 中心建设项目 |
| 华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长沙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黄兴路支 行 |
82010100002417996 | 188,131,001.51 |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 658,131,001.51 | - |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扣除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护湘、刘立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