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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C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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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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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 业竞争力提升。该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该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 力以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格兰特”)和全资孙公司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坎 普尔”)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是基于子公司及孙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被担 保的对象格兰特和北京坎普尔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 的控制权;格兰特和北京坎普尔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率不超 过 70%,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相关担保安 排有利于子公司和孙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需求,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内容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 关担保事项。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