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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3
Nov 1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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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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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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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海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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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 系方式等内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 : 00 在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 143 号召 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 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11 月7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11 月10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4,631,78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B 股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
-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54,600,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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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B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88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2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0,03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B 股股东共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
-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
-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聘请的律师。
-
其他人员。
-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 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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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如下:
| 议案内 容 |
同意票数 (股) |
同意比 例 (%) |
反对票数 (股) |
反对比 例 (%) |
弃权票数 (股) |
弃权比例 (%) |
是否 通过 |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关 于聘请 2023 年年度 报告审 计机 构、内 部控制 审计机 构的议 案 |
与会股 东 |
1,273,771,685 |
99.9325 |
672,100 |
0.0527 |
188,000 |
0.0148 |
是 |
| 其中: 中小投 资者 |
4,763,000 |
84.7041 |
672,100 |
11.9524 |
188,000 |
3.3435 |
||
| 2、关 于购买 董监高 责任险 的议案 |
与会股 东 |
1,273,178,785 |
99.8860 |
1,453,000 |
0.1140 |
0 |
0.0000 |
是 |
| 其中: 中小投 资者 |
4,170,100 |
74.1601 |
1,453,000 |
25.8399 |
0 |
0.0000 |
||
| 3、关 于选举 公司监 事的议 案 |
与会股 东 |
1,273,771,685 |
99.9325 |
672,100 |
0.0527 |
188,000 |
0.0148 |
是 |
| 其中: 中小投 资者 |
4,763,000 |
84.7041 |
672,100 |
11.9524 |
188,000 |
3.3435 |
注 1:“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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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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