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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Feb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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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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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七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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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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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 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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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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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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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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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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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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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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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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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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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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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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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修改公司章程、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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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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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审议批准后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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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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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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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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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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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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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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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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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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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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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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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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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 内召开。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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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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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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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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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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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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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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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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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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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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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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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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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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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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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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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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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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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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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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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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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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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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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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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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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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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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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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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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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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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召集 人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 人可以将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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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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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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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以前丧 失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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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证据表明若股东大会不延期或取消,将对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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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证据证明公司已遭遇敌意收购,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 上、且监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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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召开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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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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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 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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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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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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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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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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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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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被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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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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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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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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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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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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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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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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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投票意向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 的,该代理人的投票视为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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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表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表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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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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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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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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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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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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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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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提案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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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参会股东应当在会前仔细阅读股东大会相关提案资料, 并在会议召开前以及会议进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将质询和 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工作人员转交会议主持人或口头提出。 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回答或接 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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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参会股东需要在会议上发言,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申请,如无特殊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股东发言、质 询内容应当与提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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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审议提案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延长股东大会时间,会 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质询 和发言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股东大会的或股东对会议支 持人的安排有异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就此提请所有参会 股东就延长股东大会或终止该提案的质询、发言并进入下 一提案的审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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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所有提案均需经审议后,会议主持人方可提请股东进行 表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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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 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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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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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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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公开进行,且应以无偿方式及自愿方式进行。禁止 任何股东以任何有偿方式或变相的有偿方式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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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应当在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的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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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征集投票权的明确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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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明征集投票权以无偿及自愿方式进行,征集人不因委 托人接受征集或授予投票权而向委托人给付任何报酬或代 价;亦不因接受委托并履行代理行为而收取委托人代理报 酬或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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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载明征集人对股东大会每一提案的表决意向,并就表决 意向的理由做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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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明征集人仅接受并代理与其征集投票权时公布的表 决意向一致的投票委托;对于与征集人投票意向不一致的 委托,征集人不予接受,该委托行为不成立、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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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委托征集人对征集议案投票表决的,需对征集议案 做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指示。若股东在委托书中对
表决意向不作指示视为同意按征集人发布的表决意向做出 表决,若股东在委托书中对表决意向做出多项指示,该委 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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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征集人在完成征集后不得变更其业已发布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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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臵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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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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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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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现场投票应当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开始后合理时间 内(不少于三十分钟)完成,否则未完成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票视为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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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量的投票结果应计入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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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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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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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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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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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臵募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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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 达到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 到10%以上的(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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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 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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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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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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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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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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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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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 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同时持有A 股和B 股的股东, 应当分别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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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 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 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 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 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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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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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需要以累积 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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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30% 以上时,且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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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 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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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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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享有与本次股东 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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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 监事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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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 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 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语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 权用于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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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赞成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且每一 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赞成票应不低于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的计算公式为: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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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赞成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 的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
数时,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款上述各项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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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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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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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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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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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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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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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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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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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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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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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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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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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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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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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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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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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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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应当落实并督促有关人员或部分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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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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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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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 刊上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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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照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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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原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