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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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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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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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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的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保证信息 使用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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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未经公 开披露的重要信息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个人应遵守的管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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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 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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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报送 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 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经部门领导审 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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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在报送信息同时,同外部单位和个人签订保密协 议或书面形式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督促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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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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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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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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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对外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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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 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