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NA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ug 20, 2009

56977_rns_2009-08-20_bcb51e09-1a10-41b6-81c5-d742e4eb64d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 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知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三)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天津监 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审 批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提交未公开信息申请应遵循如下程序:

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并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 董事会秘书审批;主管职能部门报送接受信息人;董事会秘书室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抄报公司董事并按照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天津 监管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将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属于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核准,还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天津监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

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发布实施。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