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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ug 2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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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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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 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知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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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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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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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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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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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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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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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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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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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天津监 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审 批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提交未公开信息申请应遵循如下程序:
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并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 董事会秘书审批;主管职能部门报送接受信息人;董事会秘书室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抄报公司董事并按照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天津 监管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将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属于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核准,还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天津监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
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发布实施。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