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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Nov 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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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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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1.1 目的

为了统筹、规范资金运作和管理,明确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 司资金管理职能,并对整体资金工作进行有效调控,以保证资金 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整体资金高质、高效运作和资源共享, 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2 释义

  • 1.2.1 本办法中的资金工作是指股份公司与各成员公司因内部和 外部资金往来所发生的一系列相关的活动。

  • 1.2.2 本办法中的“ 股份公司” 是指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各成员公司” 是指股份公司下属的所有成员企业的总称, 主要包括:天津市天海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海国 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 津天海空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海海员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海海运有限公司。今后成立的股份公司下属的成 员公司也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 1.2.3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及美元存款。

1.3 奖惩规定

  • 1.3.1 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 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

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 1.3.2 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 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股份公司对 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二部分 资金管理细则

2.1 目的

协调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合理、有效使用资金,降低资金 运用成本,发挥资源共享优势。

2.2 主要内容

本办法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计划管理、资金调度管理 及每日头寸管理。

  • 2.3 资金计划管理细则

2.3.1 股份公司资金计划管理职责

  • 2.3.1.1 负责对各成员公司上报的现金流量计划进行审核、汇总, 并依据股份公司财务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股份 公司整体现金流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 2.3.1.2 监控各成员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股份 公司领导反馈执行情况,并适时向成员公司提出改进建议 与方案。

  • 2.3.1.3 监控股份公司整体及各成员公司的资金管理情况,定期 汇总成员公司的资金管理报告并编制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报 告,上报股份公司领导并分发主要的成员公司相关人员。

  • 2.3.1.4 定期对股份公司整体现金流量和重点融资项目进行分 析,适时提出改善股份公司现金流量,提高资金工作成效 的对策和建议。

2.3.2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计划管理职责

  • 2.3.2.1 负责对上报的现金流量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自 身计划,编制本企业的现金流量计划,并反馈相关岗位人 员进行操作。

  • 2.3.2.2 监控本企业现金流量计划的实施情况,并适时提出改进 建议与方案。

  • 2.3.2.3 对本企业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定期汇总资 金管理报告,并编制和上报本企业资金管理报告。

  • 2.3.2.4 定期对本企业现金流量和重点融资项目进行分析,适时 提出降低成本并规避风险的可行性建议。

2.3.3 现金流量计划的编制和上报

  • 2.3.3.1 现金流量计划是指各成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日常 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及对外融 资等各类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资金分配,以实现资金的有 效利用并确保整体资金平衡有余。

  • 2.3.3.2 现金流量计划主要由股份公司和各成员公司财务部资金 结算管理人员依据股份公司和各个成员公司的全面预算管 理标准自行负责编制。现金流量计划包括月计划和周计划 (详见附件一:“现金流量明细表”)。

  • 2.3.3.3 各成员公司的月现金流量计划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后,于当月的5 日前报至股份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部。股 份公司财务部经审核和汇总,以此编制股份公司整体月现 金流量计划。

  • 2.3.3.4 各成员公司的周现金流量计划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后,于前一周的周四前报至股份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部。 股份公司财务部经审核和汇总,以此编制股份公司周现金

流量计划。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

2.4 资金调度管理细则

2.4.1 股份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 2.4.1.1 股份公司设立资金调度中心,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 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 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 务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 2.4.1.2 资金调度中心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 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 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 合理调度资金。

  • 2.4.1.3 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 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 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2.4.2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 2.4.2.1 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 寸情况。

2.4.2.2 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

  • 2.4.2.3 依据融资计划、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 司现金缺口,并提出建议。

  • 2.4.2.4 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 的报表和资料。

2.4.3 资金调度管理

2.4.3.1 原则

  • 2.4.3.1.1 资金调度是指为协调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对资金的

需求,在各成员公司内部或互相之间调配资金,达到资源 共享目的。

  • 2.4.3.1.2 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求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 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2.4.3.1.2.1 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 2.4.3.1.2.2 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 2.4.3.1.2.3 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 产经营性资金

  • 2.4.3.1.2.4 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 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 2.4.3.1.2.5 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 公司资金

  • 2.4.3.1.2.6 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 2.4.3.1.2.7 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 司的资金

  • 2.4.3.1.2.8 根据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

  • 2.4.3.1.3 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 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 的权利。

2.4.3.2 银行帐户管理

  • 2.4.3.2.1 为配合资金调度管理,股份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 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各成员单位必须在股份公司 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条件成熟时根据股 份公司指令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 2.4.3.2.2 各成员公司结算帐户原则上开立不超过3 个,包括美 元结算帐户、人民币基本帐户及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按 收支用途划分为收入结算帐户、支出结算帐户两类。收入 户资金来源于主营收入回款、借贷款项(包括公司拨款与 银行贷款)及其它业务收入款项,其款项的支出仅限于公 司调度款项及支出拨款。收入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收不支、 支出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支不收。基本存款帐户按支出结 算帐户进行管理。

  • 2.4.3.2.3 成员公司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帐户的,必须报请股份公 司财务部进行专项审批。

2.4.3.3 操作程序

  • 2.4.3.3.1 股份公司财务部做出资金调度指令后(详见附件二: 资金调度指令表),成员公司应立即无条件执行,由成员公 司财务负责人即时安排转款,无须再报所在公司领导审批。

  • 2.4.3.3.2 成员公司因特殊情况执行资金调度指令困难的,应及 时与股份公司财务部资金主管或其上级协调、沟通,如股 份公司财务部决定仍需执行该资金调度指令则成员公司应 立即执行。

2.4.3.4 审批程序

  • 2.4.3.4.1 资金调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并财务总监审批。

  • 2.4.3.4.2 资金调度指令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报批,如遇特殊情况 不能正常报批,可采取其它联络方式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 批,且应在事后进行补签。

  • 2.4.3.5 成员公司间调度期限:资金拆入公司原则上必须在资金 调入后30 天内返回资金拆出公司,否则,双方应签订资金 调度合同,调度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帐务处理的需 要制定,可以是合作经营协议、委托采购合同和委托代理 合同等一切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合同。同时,在调度合同 中约定资金占用成本并进行利息结算。

  • 2.4.3.6 各成员公司进行资金调度帐务处理时,应确保相互一致,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一致,应建立台帐备查。

  • 2.5 资金流出的权限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总裁 审批;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其成交与签约 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董事 会审批;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者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合同如涉及关联交易、担保等事项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2.6 每日头寸管理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头寸报送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三部分 附则

  • 3.1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3.2 根据实际情况,股份公司财务部保留对本办法做相应修订的 权利。

  • 3.3 如其他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 准。

  • 3.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 年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