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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Nov 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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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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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 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 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 督和评价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遵循依法、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 健全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 法性、完整性负责。公司总裁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 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 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 算。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

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有关制度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 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

  • 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 (二)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

  • 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

(四)对本公司内设机构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 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 和评价;

(六)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 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 (七)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 (八)检查和指导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 (九)办理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十二)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

  • 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 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

  • 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的 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 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 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 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

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 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经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参与本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 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 审查和评价;

(十)对本公司内设机构及各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长或公司 董事会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需要查询被审计对象 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 公款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 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责令改正及按有关规定收缴违纪、 违规资金等处理、处罚权。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公司内 设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 计计划应当报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确定审计计划,并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 少于2 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 实施。审计实施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 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 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 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 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 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 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书面报告进 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形成本公司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 被审计对象。本公司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 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 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由内部审计机构报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被审计对象对审计

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长或公司 董事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应当受 理。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 或公司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其他审计程序,可以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情形,应当作 出审计决定:

(一)未缴、少缴税款;

(二)收受或者支付贿赂;

  • (三)虚报或者隐瞒资产、收入和利润;

  • (四)挤占、挪用、截留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

(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六)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七)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虚列支出;

(八)挥霍公司资产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九)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

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 (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

  • 人的;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

  • 长或公司董事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

  • 审计报告的;

  • (三)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 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

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正在损害公司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

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被审计对象是指各子公司、内设机 构及个人。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