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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n 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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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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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 专项意见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航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俞渝、李国庆、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骞 程”)、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微量”)、 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宜修”)合计持有的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 100% 股权及天津科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科文”)、天津国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国略”)、天津骞程、天津微量、上海宜修、 E-Commerce China Dangdang Inc. (以下简称“ E-Commerce ”,与俞渝、李国庆、天津科文、 天津国略、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及上海宜修单独或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当当”,与“当当科文”单独或合 称“标的公司”) 100% 股权(当当科文 100% 股权及北京当当 100% 股权以下单独 或合称“标的资产”,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或 “本次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或“本次配套融资”,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2018 年 4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公函 [2018]0381 号《关于对海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 息披露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该《问询函》对《天津 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预案》(以下简称“《交易预案》”)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专项意见。

1

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 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 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专项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1.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专项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权主管部门的咨询意见、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 确认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对有权主管部门的咨 询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专项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专项意见作为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 意见如下:

一、 预案披露, E-commerce 持有的北京当当 100% 股权及北京当当持有的部 分不动产质押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开发区支行,用于担保 E-commerce 总额 1.4 亿美元的贷款。请补充披露:( 1 )截至目前,北京当当股权 及所持不动产质押解除的进度及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2 )本次交易是否需要获得债 权人的事先同意及进展;( 3 )请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过户是 否存在障碍,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问 询函》第 1 题)

(一)北京当当股权及所持不动产质押解除的进度及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1. 北京当当股权质押及所持不动产抵押的基本情况

2

根据 E-Commerce 提供的《贷款协议》(《 Facility Agreement 》)等文件资料 及俞渝、李国庆的书面说明,为安排私有化收购 E-Commerce 交易项下的对价款项, 俞渝、李国庆主导的买方团向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浦东支行”)举借 1.4 亿美元贷款;为担保上述债务偿付, E-Commerce 将所持 北京当当 100% 股权、北京当当将其所持相关子公司股权分别质押予中国银行浦东支 行。

根据 E-Commerce 、北京当当及其相关子公司与中国银行浦东支行于 2016 年 12 月和 2017 年 1 月分别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 E-Commerce 将其所持北京当当 100% 股权质押予中国银行浦东支行,北京当当将其所持当当网信 息技术(贵州)有限公司 100% 股权、当当网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100% 股权、 当当网信息技术(四川)有限公司 100% 股权、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当当”) 99% 股权、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9% 股权质押予中 国银行浦东支行,天津当当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津 ( 2016 )武清区不动产权第 1046233 号)抵押予中国银行浦东支行;上述股权质押 和不动产抵押系为中国银行浦东支行对 E-Commerce 1.4 亿美元贷款提供担保,担 保期限至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根据北京当当提供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北京当当 100% 股权、 当当网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及天津当当 99% 股权、无锡当当网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 99% 股权已办理质押登记,当当网信息技术(贵州)有限公司 100% 股权、当当网信息技术(四川)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以及天津当当相关不动产尚未办 理质押或抵押登记。

根据交易对方及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的书面说明与确认,并结合本专项意见第二 部分所述,( 1 )为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之目的,俞渝、李国庆拟通过替代性债务 融资安排等先行解除北京当当 100% 股权质押,以便完成拆除红筹架构涉及的股权转 让等程序;在前述股权转让程序完成后,根据相关融资协议及债权人要求等对标的 公司股权重新质押(如需);( 2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北京当当 100% 股权的质押 最终应于本次交易实施前或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完全解除, 以便办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1. E-Commerce 等相关方为解除北京当当股权质押及所持不动产抵押而采取 的措施及相关保障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次交易相关方为解除北京当当股权质押等采取的相关措 施及保障具体如下:

( 1 )中国银行浦东支行(债权人 / 担保权人)的确认

2018 年 5 月 18 日,中国银行浦东支行出具《确认函》,“原则同意 E-commerce China Dangdang Inc.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可参与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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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上述相关主体在全额清偿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后方可具体实施本次交 易”,“承诺在相关主体全额清偿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后,本行将立即无 条件配合你方解除股权质押与不动产抵押。”

( 2 ) E-Commerce (债务人 / 担保人)、俞渝及李国庆的确认

2018 年 5 月, E-Commerce 、俞渝及李国庆出具《关于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 事项的承诺函》如下:

“ 1. 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的 1.4 亿美元贷款将于 2018 年 9 月到期。俞渝、李国庆 同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向 E-Commerce 提供借款、担保或其他可行方式,使 得 E-Commerce 可以按时清偿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的 1.4 亿美元贷款;

“ 2. 于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前, E-Commerce 、俞渝、李国庆将协调其他替 代性债务融资安排等,先行解除在北京当当 100% 股权上设置的质押,配合完成标的 公司拆除红筹架构涉及的股权转让等程序;

“ 3. E-Commerce 、俞渝、李国庆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如新债权人要求或根据 融资协议约定需对标的公司股权重新质押的,后续将继续积极准备、并承诺将采取 一切措施于本次交易实施前或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通过偿 还相关贷款本息、安排替代性融资或其他方式,解除相关股权质押以实现标的资产 过户。”

此外,根据《交易预案》、海航科技与全体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资料,本次购买资 产项下,俞渝、李国庆、天津科文、天津国略[1] 将获得 559,536 万元交易对价,其中 194,641 万元为现金对价,俞渝、李国庆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获取的上市公司股份 质押融资等方式协助 E-Commerce 筹措还款资金。

基于上述,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解除,已取得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的附条件同意, 尚需在落实前述替代性融资以清偿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相应款项后方可实际执行实 施。

本所经办律师注意到, E-Commerce 能否最终获得替代性融资等后续安排尚存 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标的公司股权质押不能及时解除的风险。海航科技已在 《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章节之“一 / (八)标的公司股权的质押风险”中 进行补充披露。

1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天津科文为俞渝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其 中俞渝出资比例为 99.90% ;天津国略为李国庆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其中李国庆出 资比例为 9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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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是否需要获得债权人的事先同意及进展

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系北京当当 100% 股权和当当科文 100% 股权,不直接 涉及其他资产和业务的过户或转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及出版物供销合 同、 3C 购销合同、物流商合同、市场营销合同、联营合同、图书自出版业务合同等 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且对 其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包括《股权质押协议》、《房地 产抵押协议》及各类业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股权质押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前述,本次交易项下北京 当当 100% 股权的转让需要取得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的同意;根据中国银行浦东支行出 具的《确认函》,其已知悉并原则同意 E-Commerce 、标的公司等相关主体参与本 次交易。

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上述重大及代表性业务合 同以及标的公司的合同范本,标的公司与供应商、合作方等相关方签署的业务合同 一般是在标的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基础上形成,其中不涉及因本次交易需取得合同 相对方同意的内容或条款约定。

  • (三)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过户是否存在障碍

  • 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底档、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北京当当工商登记的股东为 E-Commerce ,当当科文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自然人李国庆和俞渝,其中北京当当 100% 股权已质押予中国银行浦东支行。

根据 E-Commerce 、李国庆和俞渝出具的《关于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函》, 其分别确认依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法律权益,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 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或 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司法 强制执行等程序或任何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1. 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后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如本专项意见第二部分所述,为本次交易及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之目的,标 的公司进行了股权重组和转让,具体为: 2018 年 4 月,( 1 )李国庆与俞渝、天津 骞程、天津微量、上海宜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国庆将持有的当当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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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股权分别转让予俞渝、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及上海宜修;( 2 ) E-Commerce 与 天津科文、天津国略、天津骞程、天津微量、上海宜修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 E-Commerce 将持有的北京当当相应股权分别转让予天津科文、天津国略、天 津骞程、天津微量及上海宜修。

在上述股权重组和转让完成后,本次交易项下其他交易对方(即天津骞程、天 津微量、天津科文、天津国略、上海宜修)将登记为标的公司股东。

根据《交易预案》、交易对方提供的相关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及其 书面说明,上述股权受让方即交易对方中,天津骞程和天津微量系标的公司的员工 持股平台,天津科文系俞渝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天津国 略系李国庆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上海宜修系中国籍自然 人何俊杰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E-Commerce 在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后将变更为 俞渝和李国庆之子 Alexander Chungqing Li 全资持股的公司。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公司章程、工商底档文件、 VIE 结构系列协议、《股权 转让协议》等文件资料以及相关交易对方的书面说明与确认,且如本专项意见“二 / (一) / 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方案及其进展情况”部分所述,( 1 )标的公司红筹架 构拆除前,天津科文、天津国略和上海宜修的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以及天津骞 程和天津微量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当当相应权益;北京当当通过《独家技术 支持服务修订及重述协议》、《借款合同》、《借款修订及重述协议》及《股权质 押修订及重述合同》等系列协议实际控制当当科文;( 2 )前述股权转让是标的公司 红筹架构拆除的组成部分,相关主体通过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天津科文、天津国 略、上海宜修受让股权从而在境内持有北京当当及 / 或当当科文相应权益。

3. 标的资产过户是否存在障碍

如本专项意见“一 / (一) / 北京当当股权及所持不动产质押解除的进度及是否存 在实质障碍”部分所述,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解除,已取得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的附条 件同意,尚需在落实前述替代性融资以清偿中国银行浦东支行相应款项后方可实际 执行实施。

本所经办律师注意到, E-Commerce 能否最终获得替代性融资等后续安排尚存 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标的公司股权质押不能及时解除、标的股权不能及时过 户的风险。海航科技已在《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章节之“一 / (八)标的 公司股权的质押风险”进行补充披露。

二、 预案披露,海外上市架构及协议控制正处于有序拆解过程中,包括但不限 于对海外投资者股份的赎回、相关协议及其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请补充披露: ( 1 )本次拆除红筹架构的进展及尚需履行的程序及审批事项;( 2 )说明上述事项 是否有实质障碍,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问询函》第 3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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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方案及其进展情况

1. 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的方案说明

  • ( 1 )标的公司拆除红筹架构前的股权结构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公司章程、工商底档文件、 VIE 结构系列协议等文件资 料以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于拆除红筹架构前,俞渝、李国庆(以下统称“创始 人”)合计直接持有当当科文 100% 股权,创始人、创始人之子、管理层等透过若干 境外主体合计持有 Dangdang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 Dangdang Holding ”) 100% 股权,并由 Dangdang Holding 透过 E-Commerce 持有北京当当 100% 股权。标的公司拆除红筹架构前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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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俞渝、李国庆提供的信托设立文件等资料,上图中:( 1 ) Wisdomtree Holding 及 Hamilton Technology 分别为创始人的信托安排“ Wisdomtree 信托”及“ Hamilton 信托”下的持股主体;其中, Wisdomtree 信托的 委托人和保护人为李国庆,受益人为李国庆、俞渝和 Alexander Chungqing Li ; Hamilton 信托的委托人为俞渝 之母,保护人为俞渝,受益人为俞渝之母、俞渝、李国庆和 Alexander Chungqing Li 。( 2 ) Seletar Limited 和

2 该图中简称如下: “Credit Suisse ” 指 Credit Suisse Trust Limited ; “Hamilton Technology” 指 Hamilton Technology Limited ; “Wisdomtree Holding” 指 Wisdomtree Holding Limited ; “Tripod Enterprises” 指 Tripod Enterprises Holding Limited ; “Kewen Holding” 指 Kewen Holding Co. Limited ; “Science & Culture” 指 Science & Cultur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Tripod Group” 指 Tripod Group Holding Limited ; “First Profit” 指 First Profit Management Limited” ; “Glorious Trading” 指 Glorious Trading Limited ; “ 科文投资 ” 指天津科文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天津亿量 ” 指天津亿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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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angoon Limited 为上述信托安排受托人 Credit Suiss 为履行信托安排设立的持股主体。

如上述股权结构所示,标的公司拆除红筹架构前,北京当当的境外最终权益人 具体如下: 1 )创始人及其信托安排; 2 )创始人之子 Alexander Chunqing Li ; 3 ) 标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姚丹骞、陈立均、阚敏; 4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天津骞程及 天津微量; 5 )中国籍自然人何俊杰。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独家技术支持服务修订及重述协议》、《借款合同》、 《借款修订及重述协议》及《股权质押修订及重述合同》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 北京当当通过 VIE 结构系列协议实际控制当当科文。

( 2 )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方案

根据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 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 VIE 结构系列协议的解除协议等文件资料,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北京 当当、当当科文拟通过境内外股权重组及调整、解除 VIE 结构及协议控制关系,最 终实现北京当当的原境外最终权益人在境内直接或通过其关联主体分别持有北京当 当及当当科文相应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拆除红筹架构”)。

本次拆除红筹架构完成后,北京当当的原境外最终权益人或其关联主体即成为本 次交易项下的交易对方。本次拆除红筹架构的方案如下:

1 )标的公司境内外股权重组及调整

就境内股权重组及调整部分,李国庆将其所持当当科文相应股权分别转让予俞 渝、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及上海宜修; E-Commerce 将所持持北京当当相应股权分 别转让予天津科文、天津国略、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及上海宜修。 就境外股权重组及调整部分, Dangdang Corporation 向除 Alexander Chunqing Li 之外的所有股东回购其所持全部股份, Dangdang Holding 向除 Dangdang Corporation 之外的所有股东回购其所持全部股份、向 Dangdang Corporation 回购 其所持部分股份,该等股份回购完成后, Alexander Chunqing Li 透过 Dangdang Corporation 、 Dangdang Holding 持有 E-commerce100% 股权。

2 ) VIE 结构系列协议的解除

北京当当、当当科文、俞渝及李国庆将相应签署相关 VIE 结构系列协议的解除 协议,解除北京当当与当当科文之间的协议控制关系。

基于上述,本次拆除红筹架构后及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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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的进展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 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独家技术支持服务修订及重述协议之解除协 议》等文件资料,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拆除红筹架构的进展情况如下:

( 1 )相关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8 年 4 月 10 日,当当科文、北京当当、 E-Commerce 等相关主体按其各自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的规定,就拆除红筹架构及股权转让、解除 VIE 控制协议等相 关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及批准程序。

2018 年 4 月 10 日, Dangdang Holding 、 Dangdang Corporation 按其各自公司 章程等内部规章的规定,就 Dangdang Holding 、 Dangdang Corporation 回购相关境 外股东所持股份等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及批准程序。

( 2 )标的公司的内部股权重组及调整进展情况

2018 年 4 月 10 日,李国庆与俞渝、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及上海宜修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国庆分别将其持有的当当科文 14.20% 股权转让予俞渝、 4.40% 股权转让予天津骞程、 3.61% 股权转让予天津微量、 0.28% 股权转让予上海宜修。

2018 年 4 月 10 日, E-Commerce 与天津科文、天津国略、天津骞程、天津微 量及上海宜修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E-Commerce 将其持有的北京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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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股权转让予天津科文、 22.38% 股权转让予天津国略、 3.58% 股权转让予天津 骞程、 2.93% 股权转让予天津微量, 0.23% 股权转让予上海宜修。

( 3 )境外相关实体的股权重组及调整进展情况

2018 年 4 月 10 日, Dangdang Holding 与其股东 Dangdang Corporation 、 First Profit Management Limited 、姚丹骞、陈立均、阚敏、何俊杰签署《 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 Dangdang Holding 回购上述股东分别持有的 Dangdang Holding 全 部股份,并回购 Dangdang Corporation 所持有的部分股份。

2018 年 4 月 10 日, Dangdang Corporation 与其股东 Tripod Group Holding Limited 、 Science & Cultur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Kewen Holding Co. Limited 签署 《 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 Dangdang Corporation 回购上述股东分别持有 的 Dangdang Corporation 全部股份。

( 4 ) VIE 结构系列协议的解除情况

2018 年 4 月 10 日,北京当当与当当科文分别签署《独家技术支持服务修订及 重述协议之解除协议》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解除协议》,北京当当与俞渝、李 国庆分别签署《股权质押修订及重述合同之解除协议》、《借款合同之解除协议》、 《借款修订及重述协议之解除协议》、《优先投资权修订及重述协议之解除协议》 及《授权委托书之解除协议》,以解除北京当当与当当科文之间的 VIE 协议控制关 系;上述 VIE 结构系列协议的解除协议均自相关方签署该等协议之日起生效。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京东)股质登记注字 [2018] 第 00001863 号、(京东)股质登记注字 [2018] 第 00001485 号),截至本专项意见 出具日,俞渝及李国庆所持当当科文股权质押已解除。

  1. 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等文件资料,标的公司拆除红筹架构主要涉及内、外部股权重组及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16 年修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2017 年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 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本次拆除红筹架构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手续具体如下:

  • ( 1 )当当科文及北京当当就相关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 ( 2 )北京当当就相关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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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关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需缴纳所得税等税款,并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完税证明;

( 4 )北京当当就其股东变更事项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标的公司红筹架构拆除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如前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拆除红筹架构涉及的股权转让 事项尚需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外汇变更登记备案等 程序。根据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分别于 2018 年 5 月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本 专项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正在积极推进上述程序及事项。

如本专项意见“一 / (一) / 北京当当股权及所持不动产质押解除的进度及是否存 在实质障碍”部分所述,俞渝及李国庆已承诺将协调替代性债务融资安排等,先行 解除在北京当当 100% 股权上设置的质押,配合完成标的公司拆除红筹架构涉及的股 权转让等程序;中国银行浦东支行承诺在全额清偿贷款后无条件配合解除股权质押。

基于上述,标的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就标的公司拆除红筹架构事宜签署相关 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 E-Commerce 等相关方就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已提供 承诺措施并在落实过程中,相关方正推进红筹架构拆除涉及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工 商、商务及外汇变更登记等程序。本次拆除红筹架构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本所经办律师注意到, E-Commerce 能否最终获得替代性融资等后续安排尚存 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标的公司股权质押不能及时解除的风险。海航科技已在 《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章节之“一 / (八)标的公司股权的质押风险”中 进行补充披露。

三、 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或标的资产是否涉及外汇出境。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及相应的进度,是否存在审批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 见。 (《问询函》第 4 题)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外汇出境安排

根据《交易预案》、《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包括 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交易对方中俞渝、李国庆、天津骞程及天津科文将获得股份 对价合计 406,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对方中天津骞程、天津科文、天津微量、天津 国略、上海宜修及 E-Commerce 将获得现金对价合计 344,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交易对方中,作为开曼群岛公司, E-Commerce 在本次交易项下获得的 139,884 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对价将由海航科技以等值美元进行支付。除该现金对价支 付涉及外汇出境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外汇出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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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外汇出境是否存在审批障碍

  • 本次交易涉及的外汇出境的主要流程和程序

根据《交易预案》、《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资料,《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 交易对方及北京当当应尽快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海航科技,海航科技应在交割日及本 次交易配套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后尽快支付本次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其中包括向 E-Commerce 支付现金对价。

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 修订)》(商 务部令 2017 年第 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 汇管理规定 > 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 [2013]21 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 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5]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的实 施过程中,海航科技向 E-Commerce 支付现金对价涉及各相关方的程序性事项具体 如下:

( 1 )北京当当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本次交易项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程 序、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本次交易项下股权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程序、向 商业银行办理本次交易项下股权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程序;

( 2 )海航科技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并取得完税证 明、向商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即境内机构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 出业务)。

  1. 本次交易涉及的外汇出境程序是否存在审批障碍

根据《关于印发 <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 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汇发 [2013]21 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 发 [2015]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海航科技、独立财务顾问及本所律师与有 关外汇主管部门及银行人员的访谈情况,海航科技向 E-Commerce 支付现金对价涉 及的外汇出境属于境内机构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的外汇业务,海航科技可 以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事宜。

基于上述,根据《交易预案》、《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资料及外汇主管部门 的访谈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生效及获准实施过程中,作为本 次交易项下部分现金对价的支付安排,海航科技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购汇及资 金汇出事宜,该等外汇出境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预案披露,交易对方同意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请 说明与交易对方的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效力条款,说明协议签署是否存在实质性障 碍。如是,应当进行重点风险提示。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问询函》第 5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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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航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相关交易对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以及海航科技与全体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海航科技与俞渝、李国庆、 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天津科文、天津国略、上海宜修及 E-Commerce 等 8 名交易 对方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签署《购买资产协议》,就海航科技收购北京当当 100% 股权、当当科文 100% 股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海航科技董事会、各交易对方内部 决策机构已审议并同意《购买资产协议》的签署及履行。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的有关约定,《购买资产协议》及其所述之交易 行为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海航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 )交易对方中各企业均按各自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经 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3 )标的公司各自决策机构批准 或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4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5 )法律、法规所要 求的其他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适用)。本次交易各方需尽力促使、并 尽快完成由其负责满足或完成的上述先决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上述《购买资产 协议》生效条件中“( 5 )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 适用)”的约定,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的审查意见。 海航科技已在《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章节之“一 / (一)本次交易无法获 得相关批准的风险”项中进行披露。

综上,海航科技与全体交易对方已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且海航科技董事会、各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已审议并同意《购买资产协议》的签 署及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及其所述之交易行为将在相关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之 日起生效。

五、 预案披露,俞渝、李国庆通过天津科文和天津国略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 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本次交易天津科文和天津国略仅 选择现金对价。请补充披露天津科文和天津国略是否拟参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如 是,请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会发生变更。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问 询函》第 13 题)

(一)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及锁定期安排

根据海航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交易预案》、《购买资产协 议》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价及相关锁定期安排如下:

1.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

海航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当当科文 100% 股权和北京当当 100% 股权,其中对价支付的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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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 当当科文持
股比例(%
北京当当持
股比例(%
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 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
股份对价(股) 现金对价(元)
俞渝 64.20 0 409,994,382 0
李国庆 27.51 0 175,711,878 0
天津骞程 4.40 3.58 36,261,175 42,592,900
天津微量 3.61 2.93 29,717,958 34,907,100
天津科文 0 52.22 0 1,362,487,000
天津国略 0 22.38 0 583,923,000
上海宜修 0.28 0.23 0 17,250,000
E-Commerce
0
18.65 0 1,398,840,000
合计 100.00 100.00 651,685,393 3,440,000,000

基于上述,俞渝、李国庆于本次交易项下获得股份对价,分别为 409,994,382 股及 175,711,878 股;俞渝、李国庆分别实际控制的天津科文、天津国略于本次交 易项下获得现金对价,分别为 1,362,487,000 元及 583,923,000 元,即天津科文、 天津国略未获得股份对价。

2. 本次交易的相关锁定期安排

根据《交易预案》、《购买资产协议》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函》,俞渝、李国庆、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海航科技新 增股份的锁定安排如下:

( 1 )俞渝、李国庆

俞渝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海航科技新增股份中的 126,404,494 股、李国 庆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海航科技新增股份中的 54,173,355 股,自本次发行完 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

俞渝、李国庆取得除上述股份外的其他海航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2 )天津骞程、天津微量

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海航科技新增股份(即对价股 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12 个月届满后,天津骞程、天津 微量可以分期及按比例转让相应对价股份(即解锁,下同),具体方式及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为其在本次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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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的 30% ;

第二期,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为其在本次购买资 产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的 30% ;

第三期,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为其在本次购买资 产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的 4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俞渝、李国庆、天津骞程、天津微量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 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 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二)天津科文和天津国略不参与本次配套融资

根据海航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交易预案》以及天津科文和 天津国略的书面说明与确认,天津科文和天津国略不参与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海航科技 2017 年年报与公开披露信息、《交易预案》及海航科技的书面说 明,本次交易前,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大新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9.96% 股份,科技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慈航 基金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的情况下,科技集团和大新华物流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4.46% 股份,科技集 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综上,天津科文和天津国略不参与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 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科技集团。

本专项意见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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