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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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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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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海投资 天海B 编号:临2017-036 债券代码:136476 债券简称:16 天海债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6 月7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6 月8 日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天海投资”、“本 公司”)于2016 年6 月8 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16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 年6 月8 日开始支付 自2016 年6 月8 日至2017 年6 月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发行人 |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债券名称 |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公司债券 |
| 债券简称 | 16 天海债 |
| 债券代码 | 136476 |
| 发行总额 | 人民币10 亿元 |
| 债券期限 | 本次债券的期限为3 年,附发行人第2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
| 债券利率 |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5%,在存续期内前2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可在存 续期的第2 年末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
| 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 年6 月8 日,本次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6 | ||
|---|---|---|
| 起息日 | ||
| 月8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 ||
| 2017 年至2019 年每年的6 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 ||
| 付息日 | ||
| 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 ||
| 本金兑付 | 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 年6 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
| 日 |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 | |
| 上市时间 | ||
| 本期债券于2016 年7 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
| 和地点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
本期付息每手“16 天海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65.00 元(含税)。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6,500 万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6 月7 日 本次付息日:2017 年6 月8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 年6 月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天海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3
电话: 022-58679088
传真: 022-58087380
联系人:闫宏刚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电话: 010-66568888 传真: 010-66568390 联系人:何森、王昭 特此公告。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5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