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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8
Nov 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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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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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SST 天海 ST 天海B 股票代码:600751 900938 编号:临2008-078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六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 年1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 传真通讯方式召开,李维艰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九名董事参加会议 并行使了表决权,表决结果为九名董事对所有议案全部同意。全体监事、董事会 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内容如下:
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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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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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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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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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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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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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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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头寸报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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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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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九项议案内容请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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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选举陈伟力、杜斌国、李忠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陈伟 力为主任委员。
十一、选举周宝成、陈伟力、陈晓敏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周宝成 为主任委员。
十二、选举李维艰、杜斌国、周宝成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李维艰为主 任委员。
十三、选举杜斌国、申雄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时因为公司需要增选 具有会计专业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因此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暂时空缺,本公司 将尽快增选相关人员,完善审计委员会建设。
十四、聘任闫宏刚为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闫宏刚简历如下 男,34 岁,北京大学法学本科学历,1995 年至1998 年在本公 司子公司天海船务代理公司财务部工作,1999 年至2007 年在本公司财务部工作, 2008 年初至今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工作。
以上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11月29日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议案
- 1、将原章程第二十条中“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持有18408.852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7.37%”的表述修改为:
其中社会法人股股东持有14770.1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 数的29.98%,国有法人股股东持有3638.75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 股总数的7.39%。
- 2、将原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三)款改为: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的事项; 并增加两款:
-
(十六)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
-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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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的资产总价较所出售资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跌价达到或超过20%的事项;
-
3、将原章程“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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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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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10%的对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的担 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将原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改为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将原章程第七十八条增加两款 :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的资产总价较所出售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跌价达到或超过20%的;
-
6、将原章程第七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
-
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的,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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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原章程第九十七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
-
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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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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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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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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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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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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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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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8、将原章程第九十八条添加以下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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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将原章程“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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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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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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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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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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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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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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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
司的商业机会;
-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
-
关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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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
-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 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修改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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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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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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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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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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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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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将原章程“第一百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予的权利, 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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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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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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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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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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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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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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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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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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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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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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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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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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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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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将原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增加如下内容: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将第五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没有履行 职责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13、在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项下增加如下解释:
(一)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5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14、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四项条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决定公司出售或其它方式处置其实质性资产(即指价值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的5%以上10%以下的); (十八)决定公司收购另一商业实体或设立合营企业、合伙企业 或非全资子公司(所涉及金额在同一财务年度内累积低于人民币1500 万元时,可经董事会半数通过);
-
(十八)决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任何诉讼的和解;
-
(十九)决定与任何关联人进行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任 何单项交易或于 3 个月内进行的一系列交易;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应由出 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否则,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15、将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 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风险投资额范围应当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公 司投资于风险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但上述投资项目获得的回报用于该投资项目的再投资的除外。” 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目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占股份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至10%之间的,该项 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目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10%至15%之间的,该项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凡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目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以上的,该项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会三 分之二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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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第五章第三节增加以下条款:
-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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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将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加如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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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除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外,授权董事 长行使董事会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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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 产 5%以下的投资项目,经严格调查、论证后,由董事长审批;
-
(2)对重大经营合同,由总裁提出方案,董事长决定后可授权总 裁签订,但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应事先经董事会 批准;
-
(3)公司对外投资需派出人员参与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相应的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推荐。
18、将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修改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9、在第五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在第五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
一旦出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董事会应 立即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弥补。公司董事会立即启动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 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21、第五章增加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本节条款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各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 事会负责,其做出的提案应提交给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 3 名董事组成(至少有两名 独立董事参加,其中一名属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 3 名董事组成(至少 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至少有两名独 立董事参加),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九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因董事辞职或被免职而造成专门委员 会成员空缺,应按上述程序在相应的人选中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1)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
提出建议;
-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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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将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更改为: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的总裁、副总 裁或者其他高管人员。
- 23、第六章新增如下条款: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4、将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更改为: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
-
25、在第六章增加如下条款:
-
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高级管理
-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
-
26、将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更改为: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的监事。
- 27、将原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修改为: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28、在第七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四款: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更改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将第(七)款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几个字删去;
同时增加第八款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0、在第七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监事没有履行职责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监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31、将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永久性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修改为: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永久性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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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原章程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为:在资金充裕,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它投资 计划等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
33、第八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34、将原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修改为: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35、将原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 股东大会批准。”中的“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一句删除。
36、将原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为《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
修改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大公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