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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Aug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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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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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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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上市公司”)本次资产购买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首次披露 本次交易事项前六个月至《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 露之前一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的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二 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 A 股、B 股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前述1 至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上市公司提供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即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 易事项前六个月(2022 年 1 月 1 日)至《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2022 年 8 月 15 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600751.SH、 900938.SH)的详细情况如下:

1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 卖海航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账户名称 买入数量 卖出数量 2022 年8 月15 日
持有数量
股转业务总部-ETF1 14,400
14,400

0
投资管理部账户十一 13,700
13,700

0
销售交易总部-基金做市 6,300
6,300

0
销售交易总部-场外业务
部-互换策略对冲
218,700
41,500

177,200
合计 253,100
75,900

177,200

2、其他相关机构买卖海航科技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 自查期间内,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情形。

三、 相关股票买卖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声明和承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自查报告:本公司上述账户买卖海航科技 股票是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不存在利用 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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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的前提下,在自查期间,除以上买卖情况外,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 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通过交易系统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行为,也不存 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海航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 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查期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声 明其交易海航科技股票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 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并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行为。因此,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真实、 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自查期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具备利用海航科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行为不 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 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 冯鹏程 负责人:__ ___ 顾功耘 陈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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